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
时间:2023-02-28 来源: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
(2015年9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目标,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增长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防震减灾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民政、教育、卫生计生、文化新闻出版、水利、农牧、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防震减灾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工作,鼓励、引导、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监测、预警纳入智慧城市建设规划,并逐步组织实施。
第十条本省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科学论证,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
省级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和建设,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本省地震监测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州)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和建设,由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规划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坝高一百米以上或者库容五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油气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并保持运行。
第十二条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发射塔、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情况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地震监测数据信息实时传送到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提供用地、通信、交通、电力等保障条件。
鼓励利用废弃的油井、矿井、军事工程和人防工程等进行地震监测,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相关设施的产权人应当给予支持。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在信息存储、使用方面接受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及其信息发布等地震预警相关活动的管理工作。
高烈度地区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地震紧急处置工作机制和技术系统,根据地震预警信息采取预防措施。
第十六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建设地震烈度速报系统,为快速判定地震致灾范围和程度、指挥抗震救灾提供技术支持。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媒体或者单位,应当及时刊播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地震烈度速报信息和其他震情信息。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相关部门,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
(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
(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
(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第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干扰及危害。
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
单位和个人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活动,可能对地震监测设施造成临时性干扰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干扰程度,采取相应措施,所需费用由造成干扰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一次齐发爆破用药相当于四千千克梯恩梯(TNT)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作业,爆破单位应当在实施爆破作业四十八小时前,将爆破地点、时间、品名和用量书面告知爆破作业实施地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监测信息研究结果,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作出预测。
其他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不得向社会散布。收到书面报告的部门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
第二十一条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口头或者书面报告,有条件的可以附带影像资料。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当进行登记,出具接收凭证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将核实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必要时可以召开紧急会商会,对各种地震预测意见和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震情会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会商形成地震预报意见的,经省地震预报评审委员会评审,提出对策建议后报省人民政府。
市(州)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召开震情会商会,并将震情会商意见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程序发布。
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州)、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四十八小时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新闻媒体刊登、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第二十四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趋势和震害预测结果,提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意见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涉及本省行政区域内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防震减灾专项资金、物资,做好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和应急准备工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短期与临震跟踪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震情跟踪、流动观测、群测群防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散布地震谣言。
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言,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澄清,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并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抗震设防要求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经审定的地震小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幼儿园、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大型娱乐中心、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当地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二)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其他重要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两侧各四公里区域和地震研究程度及资料详细程度达不到要求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二十七条下列区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和技术力量,组织制定地震小区划图:
(一)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镇规划区;
(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城市、镇规划区;
(三)位于地震活动断层等复杂地质条件区域内的城市、镇规划区以及新建开发区。
地震小区划图应当作为当地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市(州)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地的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地震断层活动性探测工作,并将探测结果书面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为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震减灾规划编制和建设工程选址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地震等有关部门,对幼儿园、学校、医院、机场、车站、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大型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防普查,发现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依据国家和本省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及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牧区公共设施、农牧民住宅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牧区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并在技术指导、工匠培训、信息服务、资金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农牧区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制定农牧民住宅建设技术规范,培训农牧区建筑工匠,引导农牧民建设具有抗震能力的住宅。
第三十二条新建农牧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实行统筹统建和惠民政策的农牧民住宅、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农牧民住宅,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相应的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
第三十三条鼓励农牧民对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已有住宅进行抗震加固。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牧区公共设施,由市(州)、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抗震加固工作。
第三十四条鼓励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中采用减震、隔震技术和新型抗震建筑材料,并在竣工文件中注明隔震装置、减震部件等抗震设施。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充分利用城市广场、体育场馆、绿地、公园、操场等空旷区域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依据国家标准,配套相应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认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并向社会公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加强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监督检查,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核定。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核定结果,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进行维护、修缮和管理,保持应急避难场所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幼儿园、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大型娱乐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安消防队伍或者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配备救援器材和防护装备,组织开展救援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地震、民政、共青团、红十字会等单位组建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十八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判定结果开展地震风险评估和对策研究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开展隐患排查、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第三十九条地震临震预报意见发布后,省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该区域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加强震情、社情、舆情的监视和报告,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地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紧急待命状态,并组织群众疏散和重要财产转移。
第四十条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将地震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及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并同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第四十一条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调查受灾情况,除采取国家规定的紧急措施外,还应当根据需要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撤离危险地区居民;
(二)组织调配志愿者队伍和有专长的公民有序参加抗震救灾活动;
(三)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救援物资,组织、协调社会力量提供援助;
(四)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抗震救灾所需物资、设备、应急救援人员和灾区伤病人员,并为应急车辆提供免费通行服务;
(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六)依法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的设施装备、场地和其他物资;
(七)及时、准确地发布震情、灾情和应急救援等相关信息;
(八)其他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
第五章 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普及活动,组织地震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地震灾害的应急避险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学校公共安全教育内容。幼儿园、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地震应急疏散演练,培养师生的地震安全意识,提高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党校和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主动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等社会公益宣传活动。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自救互救、疏散演练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地震、科技、科协等单位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科普工作,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科普规划,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产品的创作和防震减灾科普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社会资源,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基地、地震科普展馆(厅)、科技馆地震科普展区、地震遗址遗迹等设施建设。
第四十四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普及活动,提高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宗教场所安全教育内容,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演练。
第四十五条每年4月14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未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爆破单位在实施爆破作业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由作业实施地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散布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应急避难场所指示标识的,或者未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未依法履行防震减灾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jtyst.qinghai.gov.cn/companynews/jtzt/sannianxingdong/tzgg/2023-02-20-1519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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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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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上传选题被退回有几种情况: (1)重复选题,后者不予审批; (2)选题上传内容格式错误或上传内容不全; (3)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工作区域范围; (4)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职权范围; (5)选题详情内容未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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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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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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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 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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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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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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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费用是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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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书写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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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法制调研中心官网和核心主网的人工审核时间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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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文章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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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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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是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信息经营活动、法律咨询活动和正常民事代理活动,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也是有义务遵守的规则。目前,中心受理的案件,90%政府都及时给予了书面或者电话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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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首先需要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送到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官方微信上ZXT-qgjtfzdyzx。同时写一封求助信或举报信,信里的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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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与交通运输没有关联,之所以官网上会出现交通部的窗口 ,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查询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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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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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官网,是中心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核心网站是中心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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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的双百网站是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相同功能栏目会重复出现,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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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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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先填写《删稿申请表》将填好后发送到网站底部邮箱进行删稿申请,同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证明身份的文件,并保证全部真实且合法获得,申请内容填写不完整视为无效,如是转载请提供源网站已删除的证明。中心审核后会将审核结果回复到其指定的电子邮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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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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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收费,成为了我们的交通信息员,可以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正能量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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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为企事业机关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人进行正能量宣传,发布涉及政策法规、XX动态、法制监察、监督调查、执法在线、内参纪要等方面的最新法制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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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岗位可以对外进行有偿服务业务,按规定收费,详见《全国统一网络业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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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舆情监测、危机公关、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服务,收取网络舆情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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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调研员等各类兼职人员,我单位不提供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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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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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舆情监测员主要工作是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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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最好是提供蓝底一寸证件照电子版照片,提供电子版是为了制作工作证件用,纸质扫描后不是很清晰,做证件照效果不好,如果实在不能提供就寄纸质版的,我们扫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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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运输信息员的主要工作是采集、编发各类交通运输领域的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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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调研员主要负责调查、研究和分析交通法律问题,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并提出建议和意见;而市场监督员主要负责监督和检查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和法规,发现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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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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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很抱歉现在网站上还无法提供所有证件模板的查询服务,这是官网待完善的内容之一。现在查询可以采用加微信(ZXT-qgjtfzdyzx),发您需要了解的证件样子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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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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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对不起!我们不提供您需要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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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们不是政府部门,我们单位是全国性综合法律服务平台,可以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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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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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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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任何人员,不可以将负面文章的直接发布,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在经过单位调研核实,且相关资料和手续齐全,并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的前提下,才可以发布。文章发布是由总部安排编辑人员发布,调研员不能直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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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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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规与交通领域工作,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基本的网络操作,能合理运用互联网信息网络平台的各类资源;了解、关注交通运输行业,年龄在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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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我国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调研工作,熟悉网络基本操作,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经验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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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不同的项目官网承担不同的网站功能,对应着4个业务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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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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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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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的主管单位是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我单位从事的是交通运输领域调研活动,不是新闻媒体,没有记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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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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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按相关规定:如政治水平、法律法规意识、学历专业、业务水平、工作经验、工作态度、调研年限、社会责任感、工作绩效等,考评调研员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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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您是我们的中心会员,那您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相应的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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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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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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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调研员申请需提交:岗位登记表及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总部,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联系邮箱:qgfzdyzx@163.com,联系 Q Q:3206414697、1224368922,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大街26号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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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需要您先按照我们单位的投诉程序操作,我们在收到您的投诉材料后根据案情情况给予您是否受理的意见。 投诉信的要求:收文单位: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当事人身份(您是谁)、被投诉方(我要投诉谁)、按时间顺序写案件的经过,要求叙述清楚明了,现有证据内容,投诉诉求,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由投诉人本人签字按手印,附上本人身份证明,如果本案申请人超过15位申请人需要有所有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同时附上案件现有证据的复印件(合同、协议、公告、判决书等),所有上述材料寄至北京总部,我们核查后会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