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道路客运招呼站及停靠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2-28 来源: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粤交〔2023〕5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道路客运招呼站及停靠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为规范我省道路客运招呼站及停靠点的设置和管理,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客运招呼站及停靠点管理办法》,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请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配套做好相关系统建设工作,指导各地加强道路客运招呼站及停靠点管理,促进道路客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客运招呼站及停靠点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2月14日
附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客运招呼站及停靠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道路客运发展,规范我省道路客运招呼站及停靠点的设置和管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便捷出行需求,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客运招呼站(以下简称“招呼站”)是指日平均旅客发送人数300人次以上,但达不到便捷站及等级站设置要求的客运站。停靠点是指为客运车辆服务的,日平均旅客发送人数不足300人次的上客点。
招呼站应当具有等候标志、基本候乘设施和车辆停车位置,按照客运站实行许可管理。停靠点应当具有等候标志和车辆临时停靠位置,实行报备登记。
第三条 在广东省范围内从事招呼站经营的、设立停靠点的、进入招呼站或停靠点上客的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客运企业和提供互联网道路客运服务的网络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实施本办法,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招呼站的设置应当遵循安全有序、合理布局、服务共享、智能高效的原则;停靠点的设置应当遵循方便快捷的原则。
第六条 拟从事招呼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并承诺达到以下条件:
(一)招呼站经验收合格。
在交通枢纽、商业聚集区、大型居住小区、旅游景点、酒店设置招呼站的,应当与业主(经营)单位签订相关场地和设施设备使用租赁合同。按照国家规定需进行竣工验收的相关场地和设施设备,应当验收合格。
在公交场站设置招呼站的,应当经站场经营单位同意。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1.有招呼站设计图,包含但不限于招呼站车辆进出流线图、车辆停靠发车位置示意图、招呼站站牌设置情况;
2.有招呼站进站车型、发班上限数量、小时客流最高发送量上限数等运营标准的情况说明;
3.制定安全候车、乘车须知;
4.按照全省统一规定设置站牌(见附件1)。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以及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七条 对于同一地点有两个以上申请人申请设立招呼站且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许可。
第八条 客运站经营者设立停靠点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备案登记。
(一)通过新版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两客一危一重”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向停靠点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详细的设置地址信息及现场照片,并按照全省统一停靠点站牌图形要求设置站牌(见附件2)。在公路、城市道路沿线设置停靠点的,还应当提供设置路段没有禁停标志的清晰视频或照片材料。
(二)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备案信息齐全的进行备案。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含直通港澳道路客运企业)、网络平台需设立停靠点的,应当首先取得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并按上述程序进行备案登记。
第九条 招呼站经营者暂停招呼站运营的,应提前通过系统进行报停,并在招呼站进行公告,原则上同一自然年内报停时间不得超过180天。
招呼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天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停靠点终止经营时,应当提前15天在停靠点进行公告,并通过新版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停靠点上年度日均旅客发送量超过300人的,停靠点所属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停靠点经营者进行分流或按照招呼站以上客运站进行申报许可。
第十一条 招呼站经营者应当承担以下运营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一)做好招呼站现场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设施设备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人员配备完整和设施设备完好。
(二)做好旅客实名制检票、行李安检、健康检查以及其他上级部门要求的事项。
(三)加强车辆进出站检查,确保车辆和驾驶员证照齐全有效,不得超载出站。
(四)按规定查验进站车辆是否已经开展安全例检。
(五)做好招呼站现场秩序维护工作。
(六)做好招呼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七)做好招呼站相关数据报送工作。
(八)不得拒绝接受网络平台共享的乘客进站上客信息。
第十二条 停靠点经营者应当做好停靠点设施设备维护和相关数据报送工作。道路客运经营者对本企业的营运车辆进入停靠点上客期间的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安全负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招呼站经营者应当按照服务共享的原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车辆进站经营,对拟进入招呼站经营车辆应当通过新版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招呼站、停靠点可以为客运班车、定制客运、互联网包车提供上客服务。
第十四条 网络平台组客时,应安排乘客到规定的起讫站点、招呼站、停靠点上客,并按照下列规定做好运营管理。
(一)组织开展定制客运服务车辆进入的,应当在售票时明确上车的客运站点、停靠点。
(二)提供互联网包车客运服务时,不得发布“点到点”班车信息。
(三)鼓励网络平台引导乘客到就近客运站点、停靠点乘车。
(四)应当将旅客实名制信息、选择的招呼站、停靠点信息实时共享给相关道路客运企业和招呼站、停靠点经营者。
(五)按要求报送定制客运、互联网包车的相关数据。
第十五条 招呼站经营者在节假日客流集中的时间要适当加派工作人员做好现场管理,确保有序运营。
第十六条 招呼站、停靠点经营者通过信息化手段与新版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完善进出站车辆管理,数据统计分析等智能化管理。鼓励有条件的招呼站配备智能视频监控设备。新版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实时向备案的网络平台共享全省招呼站、停靠点信息。
第十七条 鼓励网络平台、招呼站和停靠点经营者将售票和上客地点信息、道路客运经营者承运车辆信息、招呼站检票信息进行实时共享。
第十八条 进入招呼站、停靠点上客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道路客运班线一端在旅游景点的,可在旅游景点设置的招呼站发班。通建制村农村客运班线和商务专线、校园专线、机场专线等提供个性化运输的客运服务,起讫站点均可以为招呼站或停靠点。
(二)在停靠点上客的客运车辆,应当遵循即停即走原则,不得阻碍交通。
第十九条 招呼站站牌、停靠点图形标识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的信息内容和格式要求制定,标识及内容应当清晰易辨识。具体标识及站牌样式可由各地市根据场地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招呼站加强日常检查,对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改正,整改不合格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客运车辆站外非法上客的打击力度,对招呼站及停靠点经营者提交的违规行为、违法经营线索和证据及时依法处理,确保客运秩序良好。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做好招呼站、停靠点信息的公开,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旅客规范乘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招呼站站牌信息及标识要求
1 站牌信息内容
1.1 站牌应当包含招呼站名字、经营主体、服务咨询电话、该站点的二维码(二维码包括本站线路信息、查询车辆动态位置等)以及站牌标志。
1.2 招呼名字命名规则为:“地级市+区(县)+道路、交通枢纽、商业聚集区、大型居住小区、旅游景点、酒店等名称+招呼站”。
1.3 招呼站经营主体名字应为经营单位全称。
1.4 招呼站站牌上应提供服务咨询电话,可供旅客获得咨询服务。
1.5招呼站站牌信息“二维码”为购票、咨询平台的二维码,若尚未组建相关平台,则应预留相应的补充位置。
1.6 招呼站的站牌应当标注全省统一的“广东招呼站”标志。
2 站牌信息格式要求
2.1招呼站站牌文字统一使用黑体字,其中站点名称、经营单位、服务咨询电话、二维码应当清晰易辨识。若站牌上的空间不足,则可在站牌附近额外增置副站牌提供详细文字内容。
2.2 招呼站站牌的背景颜色、字体颜色以及形式等由各地市自行确定,但需以清晰易辨识为原则。
2.3 招呼站站牌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尺寸,但应在不影响市容市貌、城市交通、安全管控的情况下确保站牌清晰易辨识。
招呼站标志图例说明
1.1广东省招呼站标志是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的重要知识产权,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拥有其全部知识产权,主要用于统一和规范全省招呼站车辆和站牌等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使用本标志。
1.2图形说明
1.2.1标志主要由图形和文字两部分组成。
1.2.2标志图形部分采用的是“招呼站”三字的拼音首字母Z、H、Z组合的,图形中心是直接采用“广东”拼音首字母G、D,即整体图形由G、D、Z、H、Z五个字母组成。整体减少锋利转角的处理,左边Z下方空旷位置为候车的遮挡区,右边Z下方突出的位置为候车的座位区表达招呼站以人为本的理念;中间H留白处以闪电的图形出现表达招呼站便捷快速的理念。
1.2.3标志文字部分为“广东省招呼站”,字体为思源黑体Bold,具有结构严谨、庄重有力、朴素大方、视觉效果强烈等特点。
1.2.4标志图形和文字颜色以凸显当地特色为主,标志具体大小可根据具体使用情况调整尺寸,部分位置可再进行微调,但应保持标志清晰易便识。
附件2
停靠点站牌图形说明
1.标志主要由图形和文字两部分组成。
2.标志的整体外形由【T】【K】【D】3个字母组成,即中文【停靠点】。
3.标志整体是用一个红色的外圈包围组成,负责图形的LoGo形状。
4.【T/K/D】三个字母环环相扣,中间形成一个人侧脸的形状。表达服务为民,以人为本的理念,转角尖锐与圆润的比划处理,突破圆形,表达了便捷通畅的理念。
5.标志具体大小可根据具体使用情况同比例调整尺寸以及排版方式。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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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td.gd.gov.cn/zcwj_n/zcfg/content/post_40953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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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文章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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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岗位可以对外进行有偿服务业务,按规定收费,详见《全国统一网络业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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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舆情监测、危机公关、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服务,收取网络舆情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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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最好是提供蓝底一寸证件照电子版照片,提供电子版是为了制作工作证件用,纸质扫描后不是很清晰,做证件照效果不好,如果实在不能提供就寄纸质版的,我们扫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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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运输信息员的主要工作是采集、编发各类交通运输领域的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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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调研员主要负责调查、研究和分析交通法律问题,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并提出建议和意见;而市场监督员主要负责监督和检查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和法规,发现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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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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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很抱歉现在网站上还无法提供所有证件模板的查询服务,这是官网待完善的内容之一。现在查询可以采用加微信(ZXT-qgjtfzdyzx),发您需要了解的证件样子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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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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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对不起!我们不提供您需要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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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们不是政府部门,我们单位是全国性综合法律服务平台,可以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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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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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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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任何人员,不可以将负面文章的直接发布,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在经过单位调研核实,且相关资料和手续齐全,并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的前提下,才可以发布。文章发布是由总部安排编辑人员发布,调研员不能直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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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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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规与交通领域工作,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基本的网络操作,能合理运用互联网信息网络平台的各类资源;了解、关注交通运输行业,年龄在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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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我国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调研工作,熟悉网络基本操作,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经验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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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不同的项目官网承担不同的网站功能,对应着4个业务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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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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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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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的主管单位是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我单位从事的是交通运输领域调研活动,不是新闻媒体,没有记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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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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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按相关规定:如政治水平、法律法规意识、学历专业、业务水平、工作经验、工作态度、调研年限、社会责任感、工作绩效等,考评调研员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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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您是我们的中心会员,那您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相应的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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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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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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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调研员申请需提交:岗位登记表及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总部,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联系邮箱:qgfzdyzx@163.com,联系 Q Q:3206414697、1224368922,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大街26号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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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需要您先按照我们单位的投诉程序操作,我们在收到您的投诉材料后根据案情情况给予您是否受理的意见。 投诉信的要求:收文单位: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当事人身份(您是谁)、被投诉方(我要投诉谁)、按时间顺序写案件的经过,要求叙述清楚明了,现有证据内容,投诉诉求,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由投诉人本人签字按手印,附上本人身份证明,如果本案申请人超过15位申请人需要有所有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同时附上案件现有证据的复印件(合同、协议、公告、判决书等),所有上述材料寄至北京总部,我们核查后会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