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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知识53: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是否需要悬挂警示标志?

时间:2023-02-10     来源: 交通内参编辑部     作者:大英雄


安得广厦千万间,一个火星都要完。陈某常年在外从事运输业,今年春节期间,陈某恰好要给家乡的一个客户运输一车爆竹,于是,陈某打算借此机会和以前的发小好好聚一聚。在大年三十的前一晚,陈某开着装满爆竹的车接上朋友一起去他们订好的饭店聚餐,聚餐结束后,几个好友让陈某送他们回家。上车后,陈某给几个朋友和自己各点了一根烟,这时陈某全然忘记了自己的车里还放着爆竹。不一会儿,不知是谁将烟灰弹到了爆竹上,结果爆竹被点燃,陈某等人都受到不同程度地伤。那么这起事故应该由谁负责?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在此事故中陈某驾驶装载爆竹的车辆,没有经过批准,也没有悬挂明显标志,更没有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了惨剧,陈某应该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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