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十一版)》的通知
时间:2022-12-06 来源: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最新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我部组织修订形成了《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十一版)》(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高度警醒、高度负责,始终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高效统筹港口疫情防控、保通保畅和安全生产,及时做好宣贯工作,将《指南》最新要求传达到引航机构、港口企业、船舶代理、船舶检验机构等有关单位,进一步加强现场巡查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确保一线人员特别是高风险岗位人员防护措施要求落实到位。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交通运输部
2022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十一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最新要求,抓紧抓实抓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港口从业人员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的自身防护,进一步强化港口高风险岗位人员管控措施,严格防范疫情通过水路传播和扩散,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船舶引航、靠离泊和装卸等作业过程的疫情防控,以及引航员、码头作业人员、国际船舶代理外勤等人员的管理和防护及船舶航修、第三方检验服务等从港口登轮作业人员的港口通道管理。
二、总体要求
港口各有关单位根据疫情形势发展变化,按照依法、精准、有效防控境外疫情输入的部署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准施策、周密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保通保畅、港口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工作,关心关爱一线工作人员健康,完成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引航员和作业人员、进口冷链货物直接接触装卸人员等港口高风险岗位人员疫苗接种,增加防疫经费预算。推动地方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加强对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引航员、通过港口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船检人员等港口高风险岗位人员集中居住及隔离点选址与管理服务、核酸检测上门服务的监督和指导,严格将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引航员、通过港口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船检人员等港口高风险岗位人员集中居住点、隔离点等纳入地方联防联控机制统一管理,结合本地实际,严格落实相关要求。认真落实企业和第三方外包单位主体责任,港口企业、引航机构等单位健全完善疫情防控工作制度,根据进港船舶挂靠港口、载货情况、船员状况等,确定引航、港口作业和登轮作业风险等级,加强信息共享、物资储备、船岸隔离、通道管理、通风消毒、个人防护、终末消杀、应急处置等工作。每日自查,及时发现漏洞和薄弱环节,坚决整改落实。在地方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领导下,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实化细化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引航员等港口高风险岗位人员防护服装穿戴、引航期间用餐如厕等个人防护标准和操作指引。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船公司、船代等单位的诚信管理,监督其如实提供船舶、载货以及船员信息,支持引航机构按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对出现疫情的船舶及其船公司的所有经营船舶采取调后引航次序的限制性措施,坚决防范水运口岸疫情输入风险。
三、作业人员防护要求
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引航员和作业人员、进口冷链货物直接接触装卸人员等港口高风险岗位人员要相对固定、登记造册,完成加强免疫接种,实行闭环或封闭管理,采取一定工作周期的轮班制,工作期间集中住宿、封闭管理,从严做好个人防护,根据风险规范穿戴N95/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防护面罩、防疫手套、防护服等防护用具,工作场所与居住地之间点对点转运,避免与家庭成员和社区普通人员接触,并按规定每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实行每日健康监测零报告制度,发现可疑症状人员立即闭环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港口相关人员闭环管理期间,不得与非闭环管理人员接触。推广高风险岗位人员“X+5”(X天封闭管理作业+5天居家健康监测)的作业模式,做好轮班工作。5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落实属地赋码管理要求,第1、3、5天各完成1次核酸检测,非必要不外出,确需外出的不前往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港口相关人员定期核酸检测,按规定纳入当地应检尽检的免费检测范围(港口企业应主动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接落实免费检测政策)。港口内、外贸作业人员要固定岗位,避免交叉作业。港口应在高风险区外的合适处所设置防护用品脱卸区,供高风险岗位人员脱卸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脱卸区不得与穿戴区混用,加强消杀工作。引航员等进入密闭空间作业的、与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近距离接触的装卸人员要严格规范穿戴防护服;推动地方联防联控机制根据实际情况评估明确室外露天作业的登临国际航行船舶作业人员防护服穿戴要求。
其余一线作业人员按要求加强个人防护和常态化防疫管理,每周核酸检测2次,每次间隔2天以上。
(一)码头作业人员防护要求。
1.作业场所、工作区域入口处配备体温检测设备。根据不同岗位作业风险等级,为作业人员配备防护口罩、防疫手套、防护护目镜等必要的防护用品,并请专业机构指导正确使用。
2.无特殊情况,码头作业人员不登轮、不与船员直接接触。因工作需要必须与船员近距离接触的,尽量选择在室外空间,做好个人防护,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
3.装卸作业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告示牌、警戒线等隔离措施,原则上禁止船员进入码头作业区域。需要船岸配合时,应当要求船员正确佩戴防护口罩、防疫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并采取轮流作业或增加作业间隔等措施,避免码头人员与船员发生直接接触。对确需上岸作业的船员,应进行体温检测。
4. 进口冷藏集装箱拆箱作业中,按规定配合做好预防性消毒相关工作,直接接触冷藏货物的人员应定期检测体温,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全程穿防护服、佩戴防护口罩以及防疫手套、防护面罩等用品,避免货物紧贴面部、手触摸口鼻,发生疫情地区按当地规定加大检测频率。冷藏货物检测出现阳性的,装卸人员应立即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按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进行处置。
5.尽量利用电话、微信、网络视频等方式沟通联系和部署工作,减少作业人员聚集。
(二)引航员防护要求。
引航机构应安排已完成加强免疫接种的引航员引领国际航行船舶。
1. 引航机构加强防疫物资储备和供应,加大医用防护口罩、防疫手套、防护护目镜、防护服、红外线测温仪和消毒液等防疫物资配备力度,建立防疫物资供应制度。加强引航员健康状况监测,建立每日健康状况报告制度。进一步优化引航员工作流程,加强引航员管理和个人防护培训和考核。
2. 引航员、接送车辆、引航船艇相对固定,实施闭环管理,加强体温监测。引领船舶上有核酸检测阳性船员的,引航员应立即按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进行处置。
3. 船舶引航过程中,引航员应按照地方联防联控机制的相关管理规定,根据船舶风险等级确定防护等级,全程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4. 登离船时,应尽量选择室外通道,避开船员生活区域。
5. 引航期间,应通知船方控制驾驶台人数,加强驾驶台通风,减少与船员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有条件的,应使用专门的对讲机等通讯设备,避免与船员交叉使用通讯设备。
6. 引领国际航行船舶期间,沿海港口引航员不得在船上就餐;长江引航员原则上不得在船上就餐,引航工作时间较长的,不得在封闭环境就餐,可在符合个人防护要求的条件下,在室外或通风处就餐,且应食用自带餐食。引航员应尽量避免在船上如厕,如厕时应做好预防性工作和消杀程序,并在船方提供已消杀的引航员专用卫生间如厕。
7. 引航员下船后须按照规定采取消毒措施,一次性防护用品等废弃物品按照规定集中处理。
8. 接送引航员的司机、交通船艇船员应正确佩戴防护口罩、防疫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并按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定期进行核酸检测。
(三)通过码头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港口企业、国际船舶代理、船舶燃油供应企业等单位登轮人员防护要求。
港口企业、国际船舶代理、船舶燃油供应企业、通过码头登轮的航修企业、第三方检验机构等单位应安排已完成加强免疫接种的人员登轮。
1.登轮人员应佩戴防护口罩、防疫手套、防护护目镜等个人防护用品,并做好体温检测和信息登记。直接接触进口散装冷藏货物的登轮作业人员要全程穿防护服、佩戴防护口罩、防疫手套、防护面罩等防护用品,避免货物紧贴面部、手触摸口鼻,同时要合理安排轮班作业时间,避免长时间作业造成口罩以及面罩结冰,影响防护效果。
2.登轮人员登离船时,应尽量选择室外通道,避开船员生活区域。登轮人员禁止进入船员生活区域,并减少与船员接触。确需与船员近距离接触的,应尽量选择在室外空间,做好个人防护,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与中高风险船舶船员近距离接触的,应着防护服等用品。
3.登轮人员不得在船上用餐,并尽量避免在船如厕,如厕时应做好预防性工作和消杀程序。相关工作完成后,尽快离船。
4.登轮人员下船后须按照规定采取消毒措施,一次性防护用品等废弃物品按照规定集中处理。
5. 冷藏货物检测出现阳性的,装卸人员应立即进行核酸检测,并按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进行处置。
6.船检人员检验期间应与船员保持安全距离,在进入机舱、驾驶室等内部处所尽可能缩短停留时间。
港口企业、引航机构、船舶代理公司、通过码头登轮的航修企业和第三方检验机构等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直接接触散装冷藏货物的作业人员、与船员近距离接触人员、引航员、船代外勤、修船工人等登轮人员正确穿脱防护服进行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关键防护措施到位。
四、加强信息报告和登轮通道管理
(一)及时掌握到港船舶、载货和船员信息。
港口企业、引航机构应加强与船舶代理及海关、边检、海事、卫生健康等单位的协作和信息共享,根据下列船舶、载货和船员信息,制定相关工作计划。
1.船舶抵港前14日内挂靠港口、靠离动态等信息。
2.船员基本情况、身体健康、新冠病毒检测等信息,船舶靠泊期间船员换班、人员上下船、物料交付和人员接触情况等信息。
3.船舶检疫、船舶防疫措施等信息。
4.船舶靠泊期间相关密切接触者信息。
5.生活污水、压载水处理装置运行信息。
6.冷藏集装箱、散装冷藏货物等信息。
7. 船舶垃圾消杀、转运等信息。
(二)加强进出港口人员和车辆信息管理。
港口企业对进出港口人员和车辆进行登记、核对,加强信息采集,实行闭环管理,进出港口人员凭健康码绿码(拟换班的外籍船员凭相关部门相关证明材料及2天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通行。对经过港口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船舶代理、船舶航修、第三方检验服务等外单位相关人员严格查验2天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和集中居住封闭管理情况。
(三)加强信息报送。
按有关要求,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疫情防控信息。
(四)加强港口登轮通道管理。
对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力导致人员感染的船舶代理、船舶航修、第三方检验服务等有关单位,14天内限制其人员进入港口特定区域,并报边检、海关、海事等口岸管理部门。推动地方联防联控机制督促严格落实并监督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港口内垃圾接收和转运处置、船舶航修、供水供油、第三方检验服务等企业、单位疫情防控和专班管理主体责任。
五、规范和严格作业程序
(一)引航机构、港口企业、第三方检验机构等相关单位在船舶进港作业前,组织召开船前会,研判船舶疫情防控风险,严格“非必要不登轮”措施,严控登轮人员数量,特别是针对散装、件杂货物装卸等需要较多登轮人员作业的船舶,明确相关作业人员具体防护措施及注意事项,落实责任人。船舶检验机构能通过远程方式开展临时、展期等检验的可不登轮检验,对必须登轮才能完成的定期检验应安排已完成加强免疫接种的检验人员登临国际航行船舶实施检验。
(二)港口企业通过船公司、船舶代理等督促船舶做好消毒、通风等相关工作,在港期间安排人员值守,严格“非必要不上岸”措施,准确记录上下船人员的身份信息、上下船事由、联系方式等,确保信息可追溯。配合边检等口岸管理部门加强登轮人员的现场管理,督促登离轮人员使用“中国边检登轮码”,强化登轮梯口疫情防控,督促登轮人员做好个人防护,未按要求进行个人防护的严禁登轮。
(三)严格船舶靠港作业管理。国际航行船舶经海关检疫,并取得检验检疫证明材料后,船公司或船舶代理出具船员健康承诺,方可安全稳妥地开展装卸作业。其中,拟由国际航线转为国内航线的船舶,要落实交通运输部外交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国际转国内航线船舶疫情防控工作最新要求,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装卸人员等有关人员方可上船作业。集装箱班轮因班期原因需提前上船作业的,上船作业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不得进入船员生活区域和船舶密闭空间。要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通知要求,推动地方联防联控机制对入境的国际航行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进行接收,并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分类收运处置。
(四)严格落实船岸人员不直接接触等防控措施,认真执行对外开放码头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加强进出港人员、车辆管理和船港界面管理,加强上下船通道管理,严格控制国际航行船舶船岸交流活动,除生产生活必须和紧急情况外,船员不得上岸。
(五)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经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商相关单位准许,开展船员换班、船舶供应、船舶检验以及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处置等活动时,港口企业要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相关人员进出港口、上下船的管理。进出港口的人员和车辆应由船舶代理等相关单位提前通报,严格执行相关人员进港前的健康码查验及体温检测。禁止体温超过37.3℃的人员进入港口,并按照程序上报当地卫生健康部门。
六、加强环境卫生防护工作
按照《关于进一步精准规范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消毒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60号)等相关要求执行。
加强防护用品、消杀用品、设备设施等防控物资配备,优先保障防护装备,优先保障人力投入。按照高风险地区防护标准做好一线工作人员疫情防护装备的采购、配置、使用工作,做到储备、配发、使用到位。防疫物资包括但不限于:防护口罩、防护服、防护护目镜或防护面屏、消毒液(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或浓度75%酒精,二者不得混存混用)、消毒洗手液、消毒纸巾、一次性手套、橡胶手套、温度计、红外测温仪、应急交通车、应急药品等。
(一)通风和环境卫生要求。
1.加强环境通风。接待大厅、候工室、食堂、会议室、办公区等空间区域配置酒精、免洗手消毒剂等用品,定时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通风频率每日不少于5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2.正确使用空调。首选自然通风。如使用空调,应保证空调系统供风安全,保证充足的新风输入,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未使用空调时应关闭回风通道。
3.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及时清扫转运垃圾。
4.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国际航行船舶生活垃圾的转运和处理。
(二)清洁消毒管控。
1.接送员工的车辆和船艇应每次进行消毒。
2.对经常接触的物体表面(接待窗口、电梯间按钮、扶手、门把手等),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也可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
3.人员聚集区(接待大厅、候工室、会议室、办公区、集体宿舍等)每天清洁消毒不少于3次,电梯间、卫生间等场所不少于6次。消毒作业尽量避开作业时间。对高频接触的物体表面(如电梯间按钮、扶手、门把手等),可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也可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卫生洁具可用有效氯含量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或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后,清水冲洗干净,晾干待用。切勿将含氯消毒液和酒精消毒液混用。加大对进口冷链食品装卸工人封闭场所和集中居住、用餐、休息区域的消杀频次。
4.喷洒消毒液期间,喷洒区域要保证相对密闭,以达到消毒效果,喷洒消毒液30分钟后,安排人员开窗通风,至少10分钟后,空间区域恢复正常使用。
5.加强垃圾桶等垃圾盛装容器的清洁,定期对其进行消毒处理。可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也可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
6. 使用过的一次性防护用品应集中收集处置,冷链作业等高风险人员重复使用的防护用品应统一收集并进行规范消毒处理。
(三)卫生防护要求。
1.入场通道处设置非接触式体温检测点1~2个,尽量减少出入口或者保持单向进出。检查工作人员尽量与被检查对象保持1米以上距离,穿工作服、佩戴防护口罩、一次性手套或橡胶手套,有条件的可佩戴防护护目镜或防护面屏。
2.需入场作业的劳务单位人员、来访人员、商务人员等应提前预约。接待外来人员双方均需佩戴防护口罩,避免握手、拥抱等肢体接触,及时洗手。
3.人员聚集区采取间隔、分隔措施,保持合理距离。
4.采用视频会议的方式开会,尽量减少现场会议。参会人员佩戴防护口罩,间隔1米以上,减少集中开会,控制会议时间,会议时间过长时,保持开窗通风;会议结束后,对场地、家具、茶具用品进行消毒。
5.食堂采用分餐制,避免人员聚集。食堂每餐前后各消毒1次。所有人员佩戴防护口罩,尽量减少接触公共物品和部位。勤洗手,没有清水时,可使用含酒精消毒产品(如75%酒精溶液)清洁双手。
6.使用消毒湿巾擦拭门把手、电话、键盘、鼠标、办公文具等。
7.明火作业场所禁用酒精喷洒、擦拭作业设备,禁用酒精对手、鞋、衣服消毒处理,推荐使用其他消毒液、消毒纸巾进行消毒处理。
8.危险货物作业,应注意穿戴防护服可能产生的静电危害,进入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必须进行静电消除作业程序。
9.按规定做好车辆场地消杀、人员管控等工作,配合海关进行进口冷藏货物和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新冠病毒检疫的港口作业人员应相对固定并按规定进行集中管理,并全程正确穿戴防护服、防护护目镜、防护口罩、防疫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必要时佩戴防护面罩,做好个人防护。同时,要按照当地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的规定定期进行核酸检测。
10.港口客运站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印发的最新版《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相关要求做好有关防控工作。
进口冷链食品港口作业还需按照《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55号)、《关于印发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第二版)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第二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号)以及交通运输部最新版《公路、水路进口冷链食品物流新冠病毒防控和消毒技术指南》等有关要求做好防控和消毒工作。
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港口作业还需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优化进口物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明电〔2022〕27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消毒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94号)、《关于印发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77号)以及交通运输部最新版《公路、水路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预防性消毒工作指南》等有关要求做好防控和消毒工作。
七、做好应急处置
(一)引航机构、港口企业等单位应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做好提前应急进驻作业人员住宿等保障,加强与海关、边检、海事等口岸查验单位和当地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港口所在地区出现疫情,要加强形势研判,必要时提前安排作业人员进驻港口,实行封闭管理。
(二)船员有发烧、咳嗽等异常情况的,登轮引航员要采取穿戴防护服、防护护目镜、医用高级别防护口罩、防疫手套等严格的防护措施,并要求船舶采取通风消毒、所有船员佩戴高级别防护口罩、人员隔离等防控措施,必要时可安排专业人员现场指导引航员穿脱防护服和消毒工作。港口企业采取严格的船岸隔离措施,配合相关单位进行处置,并做好本单位密切接触人员的排查、隔离等相关工作。
(三)当出现疑似新冠肺炎症状的人员呕吐时,应当立即用一次性吸水材料加足量消毒剂(如含氯消毒剂)或有效的消毒干巾对呕吐物进行覆盖消毒。清除呕吐物后,再使用含氯消毒剂进行物体表面消毒处理。
(四)疑似感染人员隔离后,立即安排消毒人员对其可能污染的临时留观室等区域进行终末消毒。用于疑似感染人员转运的船艇、车辆,应在转运完成后进行终末消毒。
(五)登轮作业船舶发生船员确诊感染的,引航机构、港口企业要立即向当地联防联控机制通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有关人员集中隔离、核酸检测和流调工作。同时,及时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抄送: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家移民管理局,中国港口协会、中国引航协会、中国船东协会、中国理货协会、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上海组合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部运输服务司、国际合作司、应急办、海事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相关文件解读:《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十一版)》解读
原文链接:http://jtt.hebei.gov.cn/jtyst/zwgk/jcxxgk/zcwj/zcfg/1016652781240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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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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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主要业务分为四大部分: 资讯与信息化业务:面向全国交通领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交通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资讯发布网站资源200个。同步为交通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法制与调研业务:依法开展交通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舆情与监测业务:面向全国交通领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或组织依法提供网络舆情方面的监测、处理、公关等服务。 行业与发展业务:综合管理与辅助各地市级中心的运营、面向社会提供法制领域的活动策划与企业发展定制服务 同时有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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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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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四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交通内参》编辑部、《交通舆情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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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不属于社团机构,网站中心是网站的名称,工信部批的网站名称带中心,不是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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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费用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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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六属于休息日,可能无法及时审核,需工作日上班审核后才可以查看。另外需确认您上传的文章是什么类型的,负面文章不可以发布,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也不会正常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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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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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交通内参》编辑部、《交通舆情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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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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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交通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交通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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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的,咱们的专兼职人员属于公益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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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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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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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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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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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一个联合机构,由多个企事业单位组成,不隶属于任何一个国家机关,以独立法人身份开展相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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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交通调研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如:http://jtdyzx.org.cn/show-12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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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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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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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市的地市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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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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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上传选题被退回有几种情况: (1)重复选题,后者不予审批; (2)选题上传内容格式错误或上传内容不全; (3)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工作区域范围; (4)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职权范围; (5)选题详情内容未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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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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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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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 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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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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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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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费用是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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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书写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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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法制调研中心官网和核心主网的人工审核时间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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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文章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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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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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是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信息经营活动、法律咨询活动和正常民事代理活动,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也是有义务遵守的规则。目前,中心受理的案件,90%政府都及时给予了书面或者电话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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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首先需要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送到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官方微信上ZXT-qgjtfzdyzx。同时写一封求助信或举报信,信里的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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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与交通运输没有关联,之所以官网上会出现交通部的窗口 ,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查询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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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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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官网,是中心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核心网站是中心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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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的双百网站是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相同功能栏目会重复出现,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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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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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先填写《删稿申请表》将填好后发送到网站底部邮箱进行删稿申请,同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证明身份的文件,并保证全部真实且合法获得,申请内容填写不完整视为无效,如是转载请提供源网站已删除的证明。中心审核后会将审核结果回复到其指定的电子邮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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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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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收费,成为了我们的交通信息员,可以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正能量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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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为企事业机关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人进行正能量宣传,发布涉及政策法规、XX动态、法制监察、监督调查、执法在线、内参纪要等方面的最新法制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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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岗位可以对外进行有偿服务业务,按规定收费,详见《全国统一网络业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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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舆情监测、危机公关、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服务,收取网络舆情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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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调研员等各类兼职人员,我单位不提供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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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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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舆情监测员主要工作是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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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最好是提供蓝底一寸证件照电子版照片,提供电子版是为了制作工作证件用,纸质扫描后不是很清晰,做证件照效果不好,如果实在不能提供就寄纸质版的,我们扫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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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运输信息员的主要工作是采集、编发各类交通运输领域的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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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调研员主要负责调查、研究和分析交通法律问题,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并提出建议和意见;而市场监督员主要负责监督和检查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和法规,发现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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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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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很抱歉现在网站上还无法提供所有证件模板的查询服务,这是官网待完善的内容之一。现在查询可以采用加微信(ZXT-qgjtfzdyzx),发您需要了解的证件样子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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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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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对不起!我们不提供您需要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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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们不是政府部门,我们单位是全国性综合法律服务平台,可以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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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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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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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任何人员,不可以将负面文章的直接发布,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在经过单位调研核实,且相关资料和手续齐全,并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的前提下,才可以发布。文章发布是由总部安排编辑人员发布,调研员不能直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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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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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规与交通领域工作,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基本的网络操作,能合理运用互联网信息网络平台的各类资源;了解、关注交通运输行业,年龄在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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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我国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调研工作,熟悉网络基本操作,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经验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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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不同的项目官网承担不同的网站功能,对应着4个业务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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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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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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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的主管单位是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我单位从事的是交通运输领域调研活动,不是新闻媒体,没有记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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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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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按相关规定:如政治水平、法律法规意识、学历专业、业务水平、工作经验、工作态度、调研年限、社会责任感、工作绩效等,考评调研员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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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您是我们的中心会员,那您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相应的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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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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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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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调研员申请需提交:岗位登记表及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总部,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联系邮箱:qgfzdyzx@163.com,联系 Q Q:3206414697、1224368922,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大街26号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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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需要您先按照我们单位的投诉程序操作,我们在收到您的投诉材料后根据案情情况给予您是否受理的意见。 投诉信的要求:收文单位: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当事人身份(您是谁)、被投诉方(我要投诉谁)、按时间顺序写案件的经过,要求叙述清楚明了,现有证据内容,投诉诉求,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由投诉人本人签字按手印,附上本人身份证明,如果本案申请人超过15位申请人需要有所有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同时附上案件现有证据的复印件(合同、协议、公告、判决书等),所有上述材料寄至北京总部,我们核查后会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