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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催告书》(津交2020111136号)送达公告

时间:2022-11-04     来源: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作者:佚名

  石宇(公民身份证号2308221989****6135):

      经检查,你于2020年11月30日押运津AQ7592危险品营运车辆,从天津市滨海新区运输硫酸至天津市北辰区,经执法人员检查你所持的危险品押运员从业资格证件为伪造证件,经调查取证,当事人已构成使用伪造的危险品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违反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十四条,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0月10日作出给予当事人石宇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后我单位多次给你打电话告知你来领取文书,一直无人接听,执法人员已根据当事人的公司负责人提供的临时居住地址,前往临时居住地调查,你已经不在此居住,后来再次询问公司负责人公司也回应不知道其住址,邮局反馈也不能联系到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阶段已采取公告送达,因无法直接、留置、邮寄送达《催告书》(津交202011113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请当事人石宇给予关注并及时与本机关联系,或到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二支队领取《催告书》(津交2020111136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外环东路高速ETC中心院内

  联系电话:18522736901

  联系人:霍启朋    

   

   

                    2022年11月3日

  


原文链接:http://jtys.tj.gov.cn/ZWXX2900/TZGG2982/202211/t20221103_60245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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