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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220千伏素善(四千亩)输变电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时间:2022-11-01     来源: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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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交航政函〔2022〕493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220千伏素善(四千亩)输变电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汕头供电局

  关于220千伏素善(四千亩)输变电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220千伏素善(四千亩)输变电工程拟采用定向钻施工方式于大学路西港河桥下游约5米处定向穿越西港河、于在建中以大港河桥下游约35米处定向穿越大港河(老深沟)。工程所处西港河、大港河河段的河面宽度分别约90米、100米,水流条件较好,河床、河势基本稳定,且远离港口作业区和锚地,选址满足《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及其他有关文件,工程所处西港河、大港河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分别为级Ⅵ级、Ⅸ级。《汕头220千伏素善(四千亩)输变电工程穿越大港河、西港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的代表船型合理,详见表1。

  表1 代表船型

  

  航道名称

  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

  代表船型

  代表船型尺度

  (总长×型宽×设计吃水)(米)

  西港河

  Ⅵ

  100吨级货船

  45.0×5.5×1.0

  100吨级货船

  32.0×8.0×1.0

  大港河

  Ⅸ

  20吨级货船

  20.0×3.5×0.5

  20吨级货船

  15.3×3.4×0.5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工程穿越西港河、大港河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分别为-0.88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0.86米。

  (三)管线埋设方案

  基本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管线穿越航道处最高管顶高程要求。工程包括1根110千伏和2根220千伏电缆保护管,管线均埋置于河床内,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管线埋设要求和方案满足通航标准要求,详见表2。

  表2 工程穿越航道处埋设方案

  

  

  航道名称

  电缆电压等级(千伏)

  管径

  (米)

  最高管道顶部高程要求(米)

  设计最高管道顶部高程(米)

  埋深

  (米)

  西港河

  110

  1.1

  -4.95

  -11.27(E1H1段)

  9.49

  220

  0.9

  -4.95

  -14.56(E2H2段)

  12.78

  220

  -4.95

  -17.56(E3H3段)

  15.78

  大港河

  220

  0.9

  -4.38

  -17.34(B1C1段)

  15.08

  110

  -4.38

  -19.89(B2C2段)

  17.63

  220

  -4.38

  -21.35(B3C3段)

  19.09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桥梁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以及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水下地形监测,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管线顶部留有足够覆土厚度。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粤东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粤东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0月26日

  

  相关附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220千伏素善(四千亩)输变电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ofd


原文链接:http://td.gd.gov.cn/zcwj_n/xkgg/content/post_40379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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