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10-21 来源: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造价
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交建管发〔2015〕356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保障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提高社会投资效益,维护合法权益,根据省厅“六权治本”工作的要求,结合交通运输系统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实际,省厅组织制定了《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保障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提高社会投资效益,维护公共利益及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西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以及按照公路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的养护工程造价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是指公路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器具及家具购置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建设项目管理费,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等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相关费用。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对公路工程项目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竣(交)工验收等各阶段所对应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技术设计修正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招标最高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结算、工程决算等造价文件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与监督等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价、科学计价、合理定价、阳光造价的原则。
第二章 造价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主管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承担公路工程日常造价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符合市场规则的政府监管、项目法人负责、设计单位控制的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造价监督、诚信管理、信息管理等制度,确保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六条 省厅公路交通工程定额站作为省级公路造价管理机构,受省厅委托对全省公路工程造价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承担省厅委托的建设项目造价文件审查;
(二)负责对造价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造价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
(四)负责交通运输行业计价依据修编与执行情况检查;
(五)组织发布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
(六)完成省厅交办的其他造价管理任务。
第七条 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厅重点公路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统称“行业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权限范围内公路工程的造价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设立造价监管专业部门,强化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并接受省级公路造价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三)负责权限范围内公路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监管;
(四)负责权限范围内公路工程定额的日常管理,包括基础数据的积累收集、分析整理等;
(五)配合省级公路造价管理机构进行权限范围内公路造价相关管理和造价信息收集工作。
第八条 项目法人负责本项目日常造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路工程造价标准;
(二)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设计变更费用、结算、工程决算的编制,按照管理权限提出核查意见并组织上报;
(三)建立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和计量支付制度,对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控制;
(四)落实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五)协助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定额等计价依据的测定;
(六)负责项目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
第三章 造价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标准,是指用于编制公路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预)算等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和管理标准。
第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预)算的编制和审查执行国家及我省规定的计价标准。其中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专项评价(估)费执行我省有关标准。房建、电力、公铁立交工程等非公路专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执行相应专业的计价标准,其他费用执行公路行业有关标准。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招标最高限价
(一)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勘察设计招标最高限价原则上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平原微丘区
勘察设计招标最高限价控制在估算全部建安费的1.6% ~1.9%,视桥梁(含互通内主线桥梁)比例在此范围内取值。其中桥梁比例为5%以内的,最高限价取估算建安费的1.6%;桥梁比例每增加5%,最高限价相应增加估算建安费的0.1%,最高取估算建安费的1.9%。
2.山岭重丘区
勘察设计招标最高限价控制在估算全部建安费的1.8% ~2.3%,视桥隧(含互通内主线桥梁)比例在此范围内取值。其中桥隧比例为10%以内的,最高限价取估算建安费的1.8%;桥隧比例每增加l0%,最高限价相应增加估算建安费的0.1%,最高取估算建安费的2.3%。
3.按上述标准控制的勘察设计招标最高限价,已包含铁路、电力等相关行业的勘察设计费用,由勘察设计中标单位统一协调使用。
(二)其他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最高限价按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下浮10%~20%控制。
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最高限价
施工招标最高限价按照《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山西省公路工程标准清单和计量规范》进行编制。路基、桥梁、隧道等主体工程招标最高限价的暂列金应按照100~700章合计金额的5%计取;路面、交安、绿化、房建工程招标最高限价的暂列金应按照100~700章合计金额的2%计取;机电工程招标最高限价的暂列金应按照100~700章合计金额的3%计取。
第十三条 监理招标最高限价
(一)高速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绿化、交安工程监理招标最高限价一般按照相应标段100~700章合计金额的1.6%控制;机电、房建工程监理招标最高限价一般按照相应标段100~700章合计金额(设备购置费计40%)的1.6%控制;技术复杂型特大桥及独立隧道可适当提高标准。
(二)一级及二级公路监理限价一般按照相应标段100~700章合计金额的2%控制;机电、房建工程监理限价一般按照相应标段100~700章合计金额(设备购置费计40%)的2%控制;
(三)三级及四级公路监理限价一般按照相应标段100~700章合计金额的2.4%控制。
(四)监理招标最高限价不列暂列金。
第十四条 编制公路工程建设各阶段造价文件的主要材料单价均应采用省级公路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招标当期价格。
第四章 造价确定和控制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造价控制实行分阶段、全过程管理。本办法所称造价确定和控制,是指针对公路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项目的安全和质量等建设目标,结合建设条件等因素采用适合的造价标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公路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 投资估算应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相应计价标准进行编制,合理、客观、真实地反映工程建设投资。经批(核)准的投资估算是控制设计概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阶段应依据已批(核)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控制工程规模和技术标准,按照相应的计价标准编制设计概算。概算总金额与工程批(核)准的估算总投资的差额应控制在±10%以内。概算突破批(核)准的估算±10%时(政策性因素除外),应编制调整工可或补充工可,报原工可批(核)准单位审批(核准)。
经批准的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可作为项目投资包干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依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控制工程规模和技术标准,按照相应的计价标准编制预算,预算总金额应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之内。经批准的预算,可作为项目招标的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招标阶段,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单位编制招标最高限价。招标文件应当对工程计量计价事项做出约定。招标最高限价应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及计价标准进行编制,不得超出设计概(预)算的对应部分,由投标单位根据市场及企业经营状况自主报价。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量清单价与设计概(预)算的对应关系。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阶段,项目法人应将合同工程量清单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相应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行业管理机构备案。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编制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对工程投资执行情况与经批准的设计概(预)算进行对比分析,并定期向相应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行业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 设计变更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变更增加的费用在招标暂列金中解决,不足的可使用批准预算建安费与合同价的差额资金;动用预备费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设计变更未经批准的,其变更费用不得进入决算。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对合格工程进行计量支付;工程变更的计量计价,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工程结算以承包合同价为依据,按照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约定的计价方式、内容和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结算。因人工单价、材料价格变动和国家政策性因素引起费用变化的,费用调整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建设过程中,工程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受政策性影响等造成突破设计概算的,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设计变更审批,并向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及时收集整理工程决算基础数据,并在工程交工验收后,按照省厅相关规定及时编制工程决算,报送相应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认定,未通过认定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 造价审查
第二十六条 造价审查是指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造价标准,对公路工程建设各阶段的造价文件进行技术、经济指标核算分析、校对等,包括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招标最高限价、设计变更等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 由省厅负责的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文件审查工作,按照设计单位内审、咨询单位审查、专家评审、省级公路造价管理机构审查、省厅职能处室审查、厅长办公会审议的程序进行;其他项目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部门制定具体审查程序。
第二十八条 造价审查的内容包括造价文件编制的有效性、依据的合法性、方法的正确性、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合理性等,并综合考虑项目特点、设计总体思路、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质、地形、地貌、气候)、主要线位、主要料场分布、上阶段造价文件批复意见等影响本阶段造价的各个因素。
第六章 定额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路工程定额是公路工程造价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消耗量定额、标准、指标、指导价及其他相关费用定额或费率等。
第三十条 对于成熟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应适时编制补充定额。省级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定额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各行业管理机构、项目法人、设计、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真实、合理的基础数据。编制完成的补充定额报省厅发布施行。
第三十一条 对于公路工程估、概、预算(含设计变更预算)造价文件中使用的未经省厅发布的补充定额,勘察设计单位应在提交造价文件时提供相关实测资料或编制依据,经审批部门审定后作为一次性计价定额。
第三十二条 对于工程施工阶段无计价依据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测定、编制补充定额,上报造价文件审批部门审定后作为本项目的一次性计价定额。
第七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实行注册、继续教育和信用管理制度。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公路工程造价职业资格。
第三十四条 从事公路工程管理、设计、咨询、监理、施工的单位,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 并在其职业资格许可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
第三十五条 公路工程造价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工程造价,或者出具虚假计量计价报告;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证书;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或者2个及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合同段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转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虚报、隐瞒公路造价从业单位或者人员的信用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造价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管理信用档案,并将其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并逐步实现与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公路工程造价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对其编制、审(核)查的造价文件质量负责。对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七条 省级公路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化标准体系,组织编制公路工程造价数据交换标准,开展工程造价数据积累,建立造价信息平台,逐步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包括造价管理规章制度及造价标准、公路工程造价数据库、工料机价格、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级公路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路工程材料价格信息采集和发布机制,定期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信息。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行业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网站、期刊等方式及时公开以下公路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社会,并接受监督:
(一)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造价标准;
(二)公路工程竣工决算信息;
(三)公路工程造价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四)公路工程材料价格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条 造价信息公开应当严格审核,确保涉密信息安全,并不得侵犯相关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
第九章 造价监督
第四十一条 公路工程造价监督是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建单位对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路工程造价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各阶段造价文件编制、审查、审批、备案以及对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和计量支付制度的建立与执行、造价全过程管理与控制情况;
(四)工程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情况,变更原因及费用合理情况;
(五)参建单位对项目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及报送情况;
(六)公路工程造价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情况,从业人员职业资格;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 项目法人在上报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向相应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造价监督,并在项目全过程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路工程造价监督计划,开展检查、考核和评价。造价监督可以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章 罚 则
第四十四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对公路工程造价实施全过程管理,未组织工程决算编制,未经变更审批的费用进入决算,未及时上报造价信息,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第四十五条 因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或造价咨询单位工程量计算严重错误、定额选用、抽换或采用的材料单价明显偏离实际等情况,造成审查调整后建安费偏差幅度较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造价管理机构和行业管理机构予以通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本省信用评价管理规定,将责任单位、责任人行为计入不良信用档案。
上述规定应作为合同条款在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十六条 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通报,限期改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晋交建管发〔2011〕717号)同时废止。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厅领导、厅机关有关处室、厅领导、厅有关处室。
原文链接:http://jtyst.shanxi.gov.cn/zwgk/gkml/zcfg/gfxwj/202210/t20221018_72713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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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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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 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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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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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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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费用是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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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书写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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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法制调研中心官网和核心主网的人工审核时间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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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文章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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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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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是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信息经营活动、法律咨询活动和正常民事代理活动,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也是有义务遵守的规则。目前,中心受理的案件,90%政府都及时给予了书面或者电话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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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首先需要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送到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官方微信上ZXT-qgjtfzdyzx。同时写一封求助信或举报信,信里的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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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与交通运输没有关联,之所以官网上会出现交通部的窗口 ,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查询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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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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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官网,是中心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核心网站是中心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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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的双百网站是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相同功能栏目会重复出现,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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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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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先填写《删稿申请表》将填好后发送到网站底部邮箱进行删稿申请,同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证明身份的文件,并保证全部真实且合法获得,申请内容填写不完整视为无效,如是转载请提供源网站已删除的证明。中心审核后会将审核结果回复到其指定的电子邮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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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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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收费,成为了我们的交通信息员,可以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正能量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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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为企事业机关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人进行正能量宣传,发布涉及政策法规、XX动态、法制监察、监督调查、执法在线、内参纪要等方面的最新法制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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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岗位可以对外进行有偿服务业务,按规定收费,详见《全国统一网络业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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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舆情监测、危机公关、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服务,收取网络舆情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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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调研员等各类兼职人员,我单位不提供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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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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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舆情监测员主要工作是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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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最好是提供蓝底一寸证件照电子版照片,提供电子版是为了制作工作证件用,纸质扫描后不是很清晰,做证件照效果不好,如果实在不能提供就寄纸质版的,我们扫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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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运输信息员的主要工作是采集、编发各类交通运输领域的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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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调研员主要负责调查、研究和分析交通法律问题,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并提出建议和意见;而市场监督员主要负责监督和检查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和法规,发现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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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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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很抱歉现在网站上还无法提供所有证件模板的查询服务,这是官网待完善的内容之一。现在查询可以采用加微信(ZXT-qgjtfzdyzx),发您需要了解的证件样子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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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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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对不起!我们不提供您需要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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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们不是政府部门,我们单位是全国性综合法律服务平台,可以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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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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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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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任何人员,不可以将负面文章的直接发布,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在经过单位调研核实,且相关资料和手续齐全,并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的前提下,才可以发布。文章发布是由总部安排编辑人员发布,调研员不能直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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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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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规与交通领域工作,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基本的网络操作,能合理运用互联网信息网络平台的各类资源;了解、关注交通运输行业,年龄在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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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我国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调研工作,熟悉网络基本操作,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经验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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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不同的项目官网承担不同的网站功能,对应着4个业务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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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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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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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的主管单位是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我单位从事的是交通运输领域调研活动,不是新闻媒体,没有记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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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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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按相关规定:如政治水平、法律法规意识、学历专业、业务水平、工作经验、工作态度、调研年限、社会责任感、工作绩效等,考评调研员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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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您是我们的中心会员,那您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相应的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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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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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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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调研员申请需提交:岗位登记表及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总部,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联系邮箱:qgfzdyzx@163.com,联系 Q Q:3206414697、1224368922,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大街26号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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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需要您先按照我们单位的投诉程序操作,我们在收到您的投诉材料后根据案情情况给予您是否受理的意见。 投诉信的要求:收文单位: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当事人身份(您是谁)、被投诉方(我要投诉谁)、按时间顺序写案件的经过,要求叙述清楚明了,现有证据内容,投诉诉求,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由投诉人本人签字按手印,附上本人身份证明,如果本案申请人超过15位申请人需要有所有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同时附上案件现有证据的复印件(合同、协议、公告、判决书等),所有上述材料寄至北京总部,我们核查后会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