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大件运输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10-21 来源: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大件运输许可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晋交审批函 [2020] 419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局:
为规范大件运输许可,提高大件运输许可效率与服务质量,保障公路和桥梁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行政许可法》《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山西省公路条例》《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大件运输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9月29日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大件运输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件运输许可,提高大件运输许可效率与服务质量,保障公路和桥梁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行政许可法》《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山西省公路条例》《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大件运输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通行管理、服务保障和审监联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大件运输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便民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大件运输,是指载运不可解体物品,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属于超限运输车辆,经许可后行驶公路的行为。
第五条 大件运输按照车货总体外廓尺寸和质量,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一类大件运输为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标准的;
二类大件运输为超过一类大件运输标准且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车货总质量未超过100吨的;
三类大件运输为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
第六条 大件运输按照行驶路线,分为跨省、跨市、跨县、县内四类:
(一)跨省大件运输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大件运输的;
(二)跨市大件运输为在省内跨设区的市进行大件运输的;
(三)跨县大件运输为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大件运输的;
(四)县内大件运输为在区、县范围内进行大件运输的。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跨省和跨市大件运输许可的管理工作,市、县(区)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具备审批职能的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大件运输许可的实施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八条 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以下称“承运人”)承运。
大件运输的承运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在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并采取有效措施之后,方可组织大件运输车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大件运输车辆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第九条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大件运输许可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具备审批职能的部门)申请大件运输许可:
(一)进行跨省大件运输的,向省级大件运输许可机构提出申请,由其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沿线各省级大件运输许可机构联合审批,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处理;
(二)进行跨市大件运输的,向省级大件运输许可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三)进行跨县大件运输的,向市级大件运输许可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四)进行县内大件运输的,向县级大件运输许可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第十条 申请大件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
(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车辆行驶证或临时行驶车号牌。
属于三类大件运输,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并加盖承运人印章。
护送方案应当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大件运输许可申请分为现场申请和网上申请两种形式,通过现场提交申请的,申请材料形式为材料原件,其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可以为材料原件的复印文件,并加盖承运人印章。
通过大件运输许可系统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材料形式为材料原件的彩色电子扫描文件。
第十二条 大件运输许可机构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大件运输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如实向大件运输许可机构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承运人提出的大件运输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件运输许可机构不予受理:
(一)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
(二)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大型物件运输的;
(三)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大件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载运单个不可解体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在车货总质量未超过限定标准的前提下,加装多个品种相同的不可解体物品或加装该不可解体物品配件,其外廓尺寸超限情形未发生改变的,视为载运不可解体物品。
第十五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承运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或者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且符合法定形式,应予以受理。
第十六条 属于跨省大件运输的,省级大件运输许可机构统一受理跨省大件运输申请后,应当通过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系统,即时向沿线各省级大件运输许可机构转送其受理的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承运人同一申请一天内撤销三次的,当日内不予再次申请。
第十八条 同一大件运输车辆申请多次许可的,通行时间不得重叠,确需在通行时间重叠期内申请多次许可的,须将上一申请自行撤销或终止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三章 审查决定
第十九条 大件运输许可机构受理大件运输申请后,应当对承运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属于跨省大件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大件运输许可机构负责审查。
第二十条 属于一类大件运输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申请路线具备通行条件的,实现“即刻办”;属于二类大件运输的,要组织开展历史许可大数据分析,总结规律,科学细化标准,对于同类大件申请通行相同路线等情形,推行同标准办理,实现“快速办”。
第二十一条 属于三类大件运输,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大件运输许可机构应当对大件运输车辆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等数据和护送方案进行核查,并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二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应当会同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大件运输许可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加快实行车辆信息、许可信息交换和共享,明确大件运输车辆行驶时间、路线、速度征求意见的方式、时限等要求,实现通过大件运输许可系统征求和反馈意见,进一步提高许可效率。
第二十三条 属于三类大件运输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大件运输车辆,承运人在货物装车完毕后,应当通知大件运输许可机构做好核查准备。
大件运输许可机构指派工作人员或委托就近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管理部门负责现场核查工作。核查人员不少于2名,核查人员应当现场填写《大件运输车辆核查表》,情况属实签字确认,可先行上传电子版以便大件运输许可机构及时审批;大件运输许可机构或委托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管理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待核查车辆较多的,可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具体核查时间需向大件运输许可机构反馈并提前通知承运人。
大件运输许可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完成核查工作,若核查结果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许可决定。
确因客观条件现场无法称重的,可由承运人或生产企业以信用承诺方式,对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及重量和货物参数等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做出书面承诺后,大件运输许可机构可先予许可并告知承运人到指定的公路超限检测站(高速公路为入口检测站)进行称重核查,如未超出许可重量的,可正常通行;超出许可重量的,原许可废止,承运人应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大件运输许可机构形式审查通过后至承运人通知大件运输许可机构做好核查准备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时限内。
第二十四条 大件运输许可机构需核实大件运输车辆拟通行路线路况的,相关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企业在收到咨询路况的指令后,应及时核查本管辖区域的路线通行情况,及时予以回复。在核查路况时发现需要修改通行线路的,调整线路情况及时向大件运输许可机构反馈,需要进行桥梁承载能力验算的,应将相关桥梁信息一并反馈。
第二十五条 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但未超过180吨(不含)的需进行快速安全评估,属于下列情形的根据实际需求进行桥梁承载能力验算:
(一)液压平板车轴距小于1.5米;
(二)桥梁设计荷载低于公路-Ⅰ级或汽车-超20级;
(三)桥面净宽小于11米。
车货总质量超过180吨(含)的,均需要进行桥梁承载能力验算。
车货总质量超过280吨的,均需对桥梁承载能力验算结果进行专家论证。
第二十六条 大件运输许可机构需进行桥梁承载能力验算的,由其委托具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公路工程综合甲级,或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或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证书的单位(包含子公司具备以上资质的情况),对大件运输车辆拟通行路段桥梁承载力进行验算,并由验算单位出具桥梁承载力验算报告;桥梁承载能力验算所需费用,由大件运输许可机构承担。
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制定加固、改造方案,大件运输许可机构应当对承运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
经大件运输许可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可行、批复后,由承运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承运人不具备加固、改造措施的条件和能力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委托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企业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由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企业进行加固、改造,也可由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改造。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应当满足公路设施安全需要,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采取临时措施,便于实施、拆除和可回收利用;
(二)采取永久性或者半永久性措施的,可以考虑与公路设施的技术改造同步实施;
(三)对公路设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仍无法满足大件运输车辆通行的,可以考虑采取修建临时便桥或者便道的改造措施;
(四)有多条路线可供选择的,优先选取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高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费用低的路线通行;
(五)同一时期,不同的大件运输申请,涉及对同一公路设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各承运人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分担有关费用。
公路桥梁承载力验算以及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二十八条 同一大件运输车辆,短期内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和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可以根据运输计划向大件运输许可机构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输计划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为有效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方便企业和群众办理许可,大件运输许可机构在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办理许可时,可承诺在下列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对于一类大件运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
(二)对于二类大件运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
(三)对于三类大件运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三十条 涉及路线调整的,大件运输许可机构及时告知承运人,可提出建议行驶路线。承运人同意调整的,应当按照建议行驶路线修改申请材料;不同意调整的,大件运输许可机构可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属于三类大件运输的,建议行驶路线应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承运人修改申请材料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件运输许可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超过10吨或者最大轴荷超过13吨的;
(二)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8轮胎)的平均轴荷超过18吨或者最大轴荷超过20吨的;
(三)承运人不履行加固、改造义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对于跨省大件运输许可,承运人申请延期的,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关业务规范和技术要求办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大件运输许可机构应作出不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因车辆调配或故障等原因,承运人需变更大件运输车辆的,应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审批部门提出车辆变更申请。
大件运输许可机构应对变更后载运车辆的整备质量、轴数、轴距、轮胎数、车货总体外廓尺寸和车货总质量等信息进行审查,与原申请一致的,应作出准予变更决定;与原申请不一致的,应作出不予变更决定,并说明理由。
审批部门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应重新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原《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作废。
第三十四条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属于现场申请的,申请人需到窗口领取,属于网上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自助方式打印。
第三十五条 承运人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后,应提前查阅通行线路相关信息。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大件运输托运人应确认承运人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且车证相符,方可放行上路。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进行大件运输的车辆,行驶公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货物,按照有关要求在车辆上悬挂明显标志,保证运输安全;
(二)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三)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车辆通行公路桥梁,应当匀速居中行驶,避免在桥上制动、变速或者停驶;
(四)需要在公路上临时停车的,除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外,还应当在车辆周边设置警告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需要较长时间停车或者遇有恶劣天气的,应当驶离公路,就近选择安全区域停靠;
(五)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公路、桥梁和隧道等交通附属设施,承运人应当提前通知路段管养单位,由其加强现场管理和指导;
(六)因恶劣天气或者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公路通行状况异常致使大件运输车辆无法继续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服从现场管理,并及时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大件运输许可机构,由其协调当地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企业采取相关措施后继续行驶。
第三十八条 需要护送的大件运输车辆,承运人应当按照护送方案组织实施。在行驶过程中,护送车辆应当与大件运输车辆形成整体车队,并保持实时、畅通的通讯联系。
鼓励大件运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护送。
第三十九条 大件运输护送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护送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大件运输车辆护送组织、联系、协调和实施等事宜;
(二)实施护送前,护送人员应当对大件运输车辆进行全面检查,排除风险隐患;
(三)在行驶过程中,护送车辆应当全程开启双闪灯,与大件运输车辆形成整体车队;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管理部门组织护送的,护送车辆应全程开启示警灯;
(四)护送队伍应当通过对讲机、电话等,保持实时、畅通的通讯联系;
(五)车货总质量超限的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公路桥梁或者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公路设施时,护送单位应当指挥大件运输车辆依次通行,前辆完全通过后,后车方可通行;
第四十条 大件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一条 大件运输许可机构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大件运输的受理审批、协调沟通、业务咨询、技术保障、服务监督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预算中统筹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用于勘测、验算、现场核查、服务保障、许可平台维保、培训和监管能力建设等大件运输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鼓励大件运输许可机构与大件生产企业建立事先告知机制,及时获知生产企业订单信息。鼓励生产企业提前组织运输招标,安装称重、外廓尺寸检测设备。
大件生产企业应向承运人和大件运输许可机构提供真实、准确的货物外廓尺寸及重量等资料信息,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 承运人在大件运输许可系统提交注册申请并经审查通过后,方可网上办理大件运输许可手续。大件运输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第四十五条 大件运输许可机构应当加强大件运输许可系统的运维管理工作,确保系统运行稳定、安全和高效。
第四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汇聚全省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农村公路等基础数据,以及公路技术状况、重要桥隧指标、收费站点和施工阻断等信息,建立公路基础信息数据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运维、统一更新,为大件运输许可申请和办理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及时准确发布路况通行信息;定期对公路、桥梁和隧道等交通附属设施进行检测和评定,为社会公众查询其技术状况信息提供便利,公路收费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超宽车道,并提供顺畅通行的必要条件,保障大件运输车辆的通行。
第六章 审监联动
第四十八条 大件运输许可机构应与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治超等相关执法机构建立审监联动工作机制,主动推送大件运输许可信息,属于三类大件运输许可的,应明确通知相关公路超限检测站(高速公路为入口检测站)进行专门检查。相关执法机构要切实强化对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的监管,确保公路安全。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大件运输车辆载运的是否为不可解体物品;
(二)大件运输车辆是否随车携带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随车携带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是否为大件运输许可机构签发的真实证照;
(三)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是否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四)大件运输车辆是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并悬挂明显标志;
(五)大件运输车辆是否按照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
第四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维护称重检测设备,确保检测数据的精确度,并充分利用公路超限检测站(高速公路为入口检测站)以及路面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加强对大件运输车辆车货总体外廓尺寸和总重量的检测,发现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超出大件运输许可机构签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许可范围的,应当及时报告作出许可决定的大件运输许可机构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 承运人被列入“信用交通”网站公布的失信名单的,在失信名单信息撤出前,不准申请大件运输许可;其中承运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大件运输许可的,除依法给予处理外,并在1年内不准申请大件运输许可。
承运车辆被列入“信用交通”网站公布的失信名单的,在失信名单信息撤出前,不准从事大件运输。大件运输车辆未按照大件运输许可机构要求进入指定地点接受检查的,除依法给予处理外,并在1年内不准申请大件运输许可。
第五十一条 承运人1年内(1个自然年度)有下列情形两次以上的,除按法律、法规规定查处外,由大件运输许可机构利用大件运输许可系统将承运人违法信息记入黑名单,并在1年内不准其申请大件运输许可:
(一)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二)未按照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
(三)未按照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四)未办理大件运输许可,擅自进行大件运输的;
(五)弄虚作假未按要求进行桥梁加固、改造的;
(六)未按照验算报告要求通行或验算后不实际通行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试行。
原文链接:http://jtyst.shanxi.gov.cn/zwgk/gkml/zcfg/gfxwj/202210/t20221018_72716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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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费用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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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六属于休息日,可能无法及时审核,需工作日上班审核后才可以查看。另外需确认您上传的文章是什么类型的,负面文章不可以发布,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也不会正常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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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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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交通内参》编辑部、《交通舆情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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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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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交通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交通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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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的,咱们的专兼职人员属于公益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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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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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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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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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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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一个联合机构,由多个企事业单位组成,不隶属于任何一个国家机关,以独立法人身份开展相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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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交通调研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如:http://jtdyzx.org.cn/show-12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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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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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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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市的地市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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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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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上传选题被退回有几种情况: (1)重复选题,后者不予审批; (2)选题上传内容格式错误或上传内容不全; (3)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工作区域范围; (4)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职权范围; (5)选题详情内容未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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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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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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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 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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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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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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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费用是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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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书写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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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法制调研中心官网和核心主网的人工审核时间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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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文章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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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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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是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信息经营活动、法律咨询活动和正常民事代理活动,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也是有义务遵守的规则。目前,中心受理的案件,90%政府都及时给予了书面或者电话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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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首先需要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送到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官方微信上ZXT-qgjtfzdyzx。同时写一封求助信或举报信,信里的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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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与交通运输没有关联,之所以官网上会出现交通部的窗口 ,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查询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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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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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官网,是中心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核心网站是中心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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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的双百网站是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相同功能栏目会重复出现,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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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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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先填写《删稿申请表》将填好后发送到网站底部邮箱进行删稿申请,同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证明身份的文件,并保证全部真实且合法获得,申请内容填写不完整视为无效,如是转载请提供源网站已删除的证明。中心审核后会将审核结果回复到其指定的电子邮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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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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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收费,成为了我们的交通信息员,可以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正能量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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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为企事业机关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人进行正能量宣传,发布涉及政策法规、XX动态、法制监察、监督调查、执法在线、内参纪要等方面的最新法制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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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岗位可以对外进行有偿服务业务,按规定收费,详见《全国统一网络业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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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舆情监测、危机公关、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服务,收取网络舆情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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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调研员等各类兼职人员,我单位不提供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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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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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舆情监测员主要工作是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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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最好是提供蓝底一寸证件照电子版照片,提供电子版是为了制作工作证件用,纸质扫描后不是很清晰,做证件照效果不好,如果实在不能提供就寄纸质版的,我们扫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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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运输信息员的主要工作是采集、编发各类交通运输领域的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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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调研员主要负责调查、研究和分析交通法律问题,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并提出建议和意见;而市场监督员主要负责监督和检查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和法规,发现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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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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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很抱歉现在网站上还无法提供所有证件模板的查询服务,这是官网待完善的内容之一。现在查询可以采用加微信(ZXT-qgjtfzdyzx),发您需要了解的证件样子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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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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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对不起!我们不提供您需要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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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们不是政府部门,我们单位是全国性综合法律服务平台,可以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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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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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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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任何人员,不可以将负面文章的直接发布,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在经过单位调研核实,且相关资料和手续齐全,并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的前提下,才可以发布。文章发布是由总部安排编辑人员发布,调研员不能直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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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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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规与交通领域工作,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基本的网络操作,能合理运用互联网信息网络平台的各类资源;了解、关注交通运输行业,年龄在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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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我国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调研工作,熟悉网络基本操作,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经验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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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不同的项目官网承担不同的网站功能,对应着4个业务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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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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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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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的主管单位是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我单位从事的是交通运输领域调研活动,不是新闻媒体,没有记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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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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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按相关规定:如政治水平、法律法规意识、学历专业、业务水平、工作经验、工作态度、调研年限、社会责任感、工作绩效等,考评调研员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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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您是我们的中心会员,那您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相应的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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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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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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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调研员申请需提交:岗位登记表及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总部,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联系邮箱:qgfzdyzx@163.com,联系 Q Q:3206414697、1224368922,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大街26号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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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需要您先按照我们单位的投诉程序操作,我们在收到您的投诉材料后根据案情情况给予您是否受理的意见。 投诉信的要求:收文单位: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当事人身份(您是谁)、被投诉方(我要投诉谁)、按时间顺序写案件的经过,要求叙述清楚明了,现有证据内容,投诉诉求,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由投诉人本人签字按手印,附上本人身份证明,如果本案申请人超过15位申请人需要有所有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同时附上案件现有证据的复印件(合同、协议、公告、判决书等),所有上述材料寄至北京总部,我们核查后会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