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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交2022110216号)送达公告

时间:2022-10-09     来源: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作者:佚名

  

  李成君:(公民身份证号2302291971****3617)

  经检查,你于2022年8月16日押运蒙J99213/蒙JU123挂营运车辆从河北省黄骅市运输次氯酸钠(UN1791)至河北省廊坊市,经执法人员检查李成君所持有的危险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编号:3700162223,证号:230229197106183617,系伪造证件。已构成使用伪造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十四条,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给予当事人李成君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我单位多次给你打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无法联系上本人,执法人员于2022年09月21日已经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因你预留的地址无法邮寄到你本人,无法直接、留置、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交202211021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请当事人给予关注并及时与本机关联系,或到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二支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交2022110216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书,可以依法在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天津市外环北路高速公路ETC中心院内

       联系电话:15102283987

       联系人:卢冠东    

   

   

                      2022年09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jtys.tj.gov.cn/ZWXX2900/TZGG2982/202209/t20220929_59994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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