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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违法行为通知书》(津交2022020376号)送达公告

时间:2022-10-09     来源: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作者:佚名

  孙永峰:(公民身份证号3724311970****7716)

      经调查,你于2022年07月04日驾驶津CBE108号车使用风韵出行APP接单,从永定里(东南门)搭载壹名乘客到金钢公园,途经成都道与河北路交口因遇到执法检查未收取乘客车费。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车辆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你作为驾驶员也没有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你使用无《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的车辆参加客运运营的事实成立,已构成无《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拟做出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你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我单位多次给你打电话,一直无法联系上本人,执法人员于2022年09月05日已经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因你预留的地址无法邮寄到你本人,无法直接、留置、邮寄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津交202202037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请当事人给予关注并及时与本机关联系,或到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平支队领取《违法行为通知书》(津交202202037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33号

      联系电话:022-27681889-1-1

       联系人: 郭琰

   

                                2022年09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jtys.tj.gov.cn/ZWXX2900/TZGG2982/202209/t20220930_6001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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