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9-06 来源: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粤交〔2022〕9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公路事务中心,省公路事务中心、港珠澳大桥管理局,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相关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路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已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厅公路路政处反映。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9月2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路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路政许可适用本办法。公路超限运输许可不适用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路政许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涉路施工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各级许可机关实施路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全省路政许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
各级许可机关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单位权责清单实施路政许可,不得越权审批或者以备案、登记、审定、审查等形式变相实施路政许可。
第六条 路政许可涉及现场勘验、日常检查等路政事务性、辅助性工作,可由各级公路机构(含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具体负责。
第七条 各级许可机关应当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或者行政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路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路政许可文书和许可证件。
全省路政许可业务的办理应当统一使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路政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路政管理系统)进行操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八条 各级许可机关应当将本单位的路政许可事项目录、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期限、行风监督投诉途径等信息及时录入广东政务服务网,并在实体行政服务窗口公示,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的更新维护。
第九条 各级许可机关应当及时规范本单位的许可事项清单,制定许可办理手册,随上级许可机关事项的下放和委托作动态管理,确保下放和委托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第二章 许可管辖
第十条 各级许可机关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路政许可事项、范围和程序具体负责所管辖公路路段的路政许可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同时涉及不同行政等级公路的,许可原则上应当由负责管辖等级高的公路的许可机关负责实施。申请跨行政区域且审批权限不统一的,可由涉路施工活动对其影响较大的一方的许可机关统一实施,并协调其他相关方办理。
实施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邀请涉及的其他公路管养单位参加专家评审、协调会议,或者书面征求其意见。许可批准后,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许可信息告知相应的公路管养单位。
许可的实施机关确定不了的,由提出争议的一方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 上级许可机关委托下级许可机关实施路政许可,双方应当按照《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书面行政委托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三章 许可事项及权益保护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路政许可事项包含下列主项和子项:
(一)涉路施工许可:
1.占用改线: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2.设施跨穿: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
3.线内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以及设置电杆、通信基站、变压器等类似设施审批;
4.设施铺设: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审批;
5.悬挂非标: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审批;
6.增改道口: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7.控区埋设: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
8.设施拆除:拆除公路分隔带审批;
9.路面封闭:公路维修需要封闭半幅以上公路路面审批。
(二)设置非标: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三)采伐路树: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四)涉路水利设施:公路周边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审批。
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增设其他许可事项。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护路林是指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种植,并由公路管养单位组织营造或者公路管养单位与当地政府共同组织营造的树木。
第十四条 涉路施工活动前,涉路建设单位书面征求公路管养单位意见的,公路管养单位应于14个工作日内函复意见。函复意见应当真实、客观、公正,主要内容应当围绕涉路事项基本情况,以及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强制性标准等内容开展符合性审核。
涉路建设单位申请许可时,可将函复意见等与许可办理相关的书面材料作为许可申请的佐证材料,一并提交至许可机关。
第十五条 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已对企业实施免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经批准的涉路施工活动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涉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公路管养单位相应的经济补偿。修复、改建后,应当进行验收。
第四章 许可审批程序
第一节 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路政许可应当向具有许可权限的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行政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接到不属于本许可机关所管辖公路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落实首问负责制及时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可直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路政许可业务页面申请路政许可,也可到各级许可机关服务窗口当场提交路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路政许可申请。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应当提交委托人出具的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八条 路政许可申请主体以及许可有效期限具体包括: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涉路施工许可,第1、2、3、4、6、7、8目许可事项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为施工期限;第5目许可事项由设置者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第9目许可事项由公路养护单位或者公路经营企业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为施工期限。
(二)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许可事项由设置者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许可事项由更新采伐单位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为施工期限。
(四)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许可事项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为施工期限。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涉及到经营性公路的,许可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其收费期限。
第二节 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第1、2、3、4、5、6、7、8目和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附件1),其中第一项的第5目和第二项的许可申请,应提交《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申请表》(附件2);
(二)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
(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施工方案;
(四)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第二项许可不提交该报告,第四项许可只提交安全保障措施);
(五)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规定征得路段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许可事项中以下为小型涉路施工活动:悬挂小于或者等于10平方米的非公路标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外径(含套管)小于或者等于2米的给水及排污管道、小于或者等于380伏的电力线、通信弱电管线。小型涉路施工活动的《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可由该涉路施工项目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二十条 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9目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
(二)公路养护单位中标通知书或者公路养护协议;
(三)施工组织方案、交通分流疏导方案和施工安全保障措施。
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规定征得路段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
(二)更新补种方案或者代为补种协议;
(三)施工组织方案和施工安全保障措施。
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规定征得路段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制定路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并向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清单以及填写说明,除申请材料清单规定的材料外,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任何材料。
第三节 受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和实施路政许可首问负责制。对申请人提出的路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资格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申请人该路政许可适格的申请主体;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属法律禁止的还应向申请人告知或者提供书面的法律法规条文依据;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3),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四)申请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允许当场补正或者更正错误;申请人不能当场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附件4),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后应当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同时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路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路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5);
(六)申请事项不属于首问人职权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做好接待记录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及时移送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办理。属于上级单位职责范围的,可以代为转交,但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代为转交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各级许可机关受理路政许可应当按照“许可机关发文代号”+“许可事项类别”+“许字”+“年度”+“流水号”+“号”字的编制规则统一编制案件号。
(一)建设工程挖掘、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许可的,填“占”字;修建跨、穿越公路等工程设施许可的,填“跨”或“穿”字;利用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的,填“铺”字;埋设或者架设电缆、管线、设置电杆(塔)、基站、变压器等设施许可的,填“埋”、“架”、“杆(塔)”或“变”字;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或者拆除分隔带许可的,填“叉”或“隔”字;公路维修施工封闭半幅以上路面许可的,填“施”字;悬挂、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的,填“非”字;更新采伐护路林许可的,填“采”字;修筑堤坝、拓宽或压缩河床的,填“水”字。
(二)变更许可的,在“许”前加“更”字;延续有效期限许可的,在“许”前加“延”字;撤回、撤销或者注销许可的,在“许”前加“撤”或者“注”字。
第四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五条 各级许可机关受理路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明确路政许可承办人,由承办人通过实质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性审查,详细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后,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和承办意见。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事实清楚且没有争议,不需要实地勘验核查,能够当场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的,由承办人填写《路政许可呈批表》(附件6),呈许可机关分管领导(含其授权的业务负责人)决定后,承办人应当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附件7)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8),并当场送达被许可人。
(二)确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实施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路政人员进行,主要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许可条件相一致。实施现场核查的,应当通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附件9),绘制《现场勘验图》(附件10),现场勘验照片应当粘贴于照片卡上(附件11),逐张编号、加注说明。涉路施工活动涉及公路路产损失和占利用公路路产的,应当注明。
路政许可现场勘验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现场形成文书以及涉及许可办理的其他资料一并上传路政管理系统。经审查后,承办人员应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结论和意见,呈许可机关分管领导(含其授权的业务负责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许可机关可将路政许可现场勘验工作交由相应的公路机构(含高速公路路政大队)负责。按照此规定办理的,应当建立明确的路政许可流转工作机制,确保路政许可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七条 各级许可机关应当建立技术审查制度,充分发挥单位内部相关技术部门的技术优势,加强对涉路施工活动许可的技术审查,将技术审查意见作为路政许可决定的技术支撑。
各级许可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可将技术审查工作依法委托给第三方机构或者交由公路机构负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已批复设计方案的公路类涉路项目,原则上不再对设计方案开展技术审查。
第二十八条 对重大复杂的涉路施工活动许可,各级许可机关应当组织公路管养单位、申请人、安全评价机构及特邀技术专家开展现场勘验和技术审查,直接形成现场勘验意见、技术审查意见。
重大复杂的涉路施工活动包括:铁路(含轨道交通)跨越公路,6.0兆帕及以上高压管道穿越公路,涉特大桥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以及技术审查部门认为属于重大复杂的涉路施工活动。
第二十九条 组织专家评审会议的,专家评审会议要对涉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交通疏导、应急方案、安全技术评价报告进行综合性审查。专家评审会议应当根据涉路工程特点,邀请三名以上(人员组成为奇数)相关行业专家参加。
第三十条 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附件12)及相关材料(不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准予许可相反意见的,许可机关应当将利害关系人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向许可机关陈述申辩。
第三十一条 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许可机关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附件13)。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许可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机关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前,向社会发布《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附件14)并举行听证。听证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
第三十二条 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的,应当制作加盖许可机关印章或者许可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5),颁发《路政管理许可证》(附件16)。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对准予许可决定文书和相应的许可证件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文书,许可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被许可人。送达方式参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执行;送达路政许可文书,应当制作《送达回证》(附件17)。
第三十四条 进场施工前,被许可人应当将施工计划向相应的许可机关或者公路机构(含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报告并签署施工安全承诺书。
经批准的路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阻挠被许可人进场施工。
第三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批准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被许可人进行施工作业前,应当按照许可批准的施工条件、标准、范围,对涉路施工现场进行围蔽,并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4部分:作业区》《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相关规定布设施工现场作业控制区,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设施,确保涉路施工现场围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对涉路施工活动围蔽现场,有必要的许可机关应当组织公路管养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方对施工现场围蔽进行检查,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邀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省交通运输厅批准的涉路施工许可由高速公路路政大队负责组织检查。许可机关、公路机构、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应当加强涉路施工点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书面责令被许可人整改。
第五章 许可变更和延续
第三十六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已取得许可的设计、施工、交通组织方案等重要内容的,应当填写《变更路政许可申请书》(附件18)并提交与变更事项内容有关的材料,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许可机关作出准予变更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送达《准予变更路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9),重新颁发许可证件。许可机关作出不予变更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送达《不予变更路政许可决定书》(附件20),并依法说明不予变更理由。
第三十七条 被许可人要求延续已取得许可的有效期限的,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未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提出延续申请,原许可有效期满后确需继续实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办路政许可。
第三十八条 被许可人提出延续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填写《延续路政许可申请书》(附件21);
(二)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许可申请延期的,还应提交该设施的维护记录及质量和安全承诺。
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规定征得路段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九条 许可机关应当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作出准予延续许可决定的,应当向被许可人送达《准予延续路政许可决定书》(附件22),重新颁发许可证件。作出不予延续许可决定的,应当向被许可人送达《不予延续路政许可决定书》(附件23),并依法说明不予延续理由。逾期未作准予或者不予延续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六章 许可撤回、撤销和注销
第四十条 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改、废止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许可机关可以依法定程序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路政许可,造成被许可人财产损失的,许可机关应依法给予补偿。撤回路政许可应当向被许可人送达《撤回路政许可决定书》(附件24)。
第四十一条 许可机关在许可监督检查中发现存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许可机关可以依法撤销路政许可。
因许可机关和工作人员违法而撤销的路政许可,造成被许可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赔偿。撤销路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不予撤销。撤销路政许可应当向被许可人送达《撤销路政许可决定书》(附件25)。
第四十二条 许可机关在许可监督检查中发现存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路政许可。注销路政许可应当向被许可人送达《注销路政许可决定书》(附件26)。
第七章 许可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 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外,许可机关应当在承诺办理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在承诺办理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分管领导(含其授权的业务负责人)批准办理期限可延长十日,并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附件27),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
第四十四条 分管领导(含其授权的业务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的日期,相关法定文书的落款日期应当与该决定日期一致。
第四十五条 许可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和安全技术评价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附件28)。
第八章 许可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 上级许可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许可机关实施许可的监督指导,及时纠正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七条 各级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许可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管对象、细化监管程序、量化检查评价,不断强化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各级许可机关、公路机构(含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应当加强对辖区路段路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日常检查。
涉路施工期间,跨(穿)越公路(含桥下空间)、占用公路路面、易燃易爆管线埋设的涉路许可事项,许可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三次。其他涉路许可事项,许可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两次。许可有效期限不满一个月的涉路许可事项,许可检查不得少于一次。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许可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二)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
(三)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切实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四)被许可人是否建立和执行对涉路工程设施的自检制度;
(五)经许可修建的涉路工程设施是否侵入公路建筑限界或者危及交通安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被许可人检查的其他事项。
许可检查由两名以上路政人员进行,并制作《路政许可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附件29),将日常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存档。
第四十九条 各级许可机关应当持续建立健全本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路政许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并主动公开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 实施许可检查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检查发现未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和范围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责令改正,应当签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附件30);
(二)检查发现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责令停止修建、使用,并责令相关责任单位立即改正,应当签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检查发现构成公路违法行为的,按照业务协作规定书面抄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四)检查发现许可事项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的,依法撤销或者报请上级撤销相关许可;
(五)检查发现许可事项存在法定注销情形的,依法注销或者报请上级注销相关许可;
(六)检查发现被许可人存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应当签发《行政许可违法行为告知书》(附件31);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五十一条 涉路施工活动完毕,被许可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涉路施工活动验收申请。许可机关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组织公路管养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方对涉路施工活动进行验收。重大复杂的涉路施工活动,有必要的应当邀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参加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邀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省交通运输厅批准的涉路施工活动的验收由高速公路路政大队负责组织实施。其他许可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需要,可将验收工作交由相应的公路机构(含高速公路路政大队)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验收工作主要围绕被许可人是否按照许可批准的条件、标准和范围进行施工,公路路产修复是否达到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施工工艺是否符合保障公路路产质量和安全要求,修建后的涉路工程设施是否影响交通安全等内容开展。
第五十三条 验收工作可采取听取报告、查阅资料、现场核查、问询质询等方式进行,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归档。存在问题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验收意见及时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许可机关应当分别书面抄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涉路施工项目的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四条 各级许可机关应当加强对路政许可的信用监管,组织实施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归集、共享和公开工作,推动实施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信用监管措施,大力推行实施许可业务信用监管方式。
第五十五条 许可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倡导和褒扬诚实守信,对信用状况良好的申请人可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路政许可办理过程中,实施告知承诺等简化办理、快速办理的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适当减少检查频率;
(三)在单位门户网站、“信用交通”网站等传播媒体上宣传推介;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政策文件要求的措施。
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办理和实施路政许可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纳入信用监管: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路政许可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路政许可的;
(三)检查中发现未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和范围从事许可事项活动且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四)收到验收整改意见后,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五)因违法违规施工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影响恶劣的。
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及时查处。存在前款第三、四、五项规定情形的,许可机关应当将施工单位纳入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管理。
第九章 档案管理及附则
第五十七条 路政许可档案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各级许可机关应当加强对路政许可纸质档案的管理。
(一)普通公路的路政许可档案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归集管理。
(二)高速公路的路政许可档案按照“谁的路段谁管理”原则进行归集管理。下放至各地市承接的高速公路路政许可事项的许可档案由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归集管理,并抄送一份许可档案至该路段高速公路路政大队。
(三)路政许可电子档案统一归集于路政管理系统进行归集管理。
许可纸质档案的归档,涉路施工活动许可应在许可验收工作结束一个月内完成,其他路政许可应在颁发许可证件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五十八条 办理许可事项,使用、制作、形成符合《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要求的电子申请材料、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实物印章、纸质证照、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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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中心总部不提供工资,调研员岗位有可经营性项目,调研员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各调研员个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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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运输信息员申请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级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交通运输信息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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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函主要是向涉案相应单位反映和核实事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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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交通内参网网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并经公安网安备案,是合法合规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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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您先填写《删稿申请表》将填好后发送到网站底部邮箱进行删稿申请,同时提供您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证明身份的文件,并保证全部真实且合法获得,申请内容填写不完整视为无效,如是转载请提供源网站已删除的证明。我们审核后会将审核结果回复到您指定的电子邮箱中,请您注意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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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运输调查员申请需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级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交通运输调查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如:http://jtyssyfz.org.cn/show-12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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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运输调查员授权使用交通项目官网、政务百网及行业百网,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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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五年以前的事情吗?因上访拘留是治安拘留还是刑事拘留的,如果是五年以前的事情,不是刑事拘留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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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资讯核实函发的是资讯核实稿件,对于所发稿件的内容进行逐一核实确认,要对文稿涉及双方当事人的相关内容向当事人或相应涉事单位核实,做到所发稿件整体表述事件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避免网上发布内容失真或者片面性,同时再一次催促相应涉事单位尽快处理核实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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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联系,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查询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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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中心总部不提供工资,调研员岗位有可经营性项目,调研员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各调研员个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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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资讯核实函一般是按程序发过调研函、催办函之后,仍未处理或未有任何回应的,向相关单位发稿件资讯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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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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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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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五年以前的事情吗?因上访拘留是治安拘留还是刑事拘留的,如果是五年以前的事情,不是刑事拘留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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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人员在总部开具介绍信,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个调研员可申请领取5张免费介绍信,5张之后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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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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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交通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交通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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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网网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并经公安网安备案。 主要工作内容:发布及解读行业政策法规,反映行政执法部门的最新动态、重大事件、执法部门的最新工作进展情况,反映人民群众对司法建设的建议性意见,发布最近发生的各类经典案例的相关资讯和经典案例分析,发布日常生活中的案例及解决方法,展示执法部门监督、监管、法治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成果,提供群众投诉举报服务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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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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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交通调研员需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地市级1800元/年,省级3600元/年,全国级12000元/年,配套办公用品费300元。运费到付或者顺付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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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交通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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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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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主要业务分为四大部分: 资讯与信息化业务:面向全国交通领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交通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资讯发布网站资源200个。同步为交通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法制与调研业务:依法开展交通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舆情与监测业务:面向全国交通领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或组织依法提供网络舆情方面的监测、处理、公关等服务。 行业与发展业务:综合管理与辅助各地市级中心的运营、面向社会提供法制领域的活动策划与企业发展定制服务 同时有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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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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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四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交通内参》编辑部、《交通舆情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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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不属于社团机构,网站中心是网站的名称,工信部批的网站名称带中心,不是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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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费用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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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六属于休息日,可能无法及时审核,需工作日上班审核后才可以查看。另外需确认您上传的文章是什么类型的,负面文章不可以发布,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也不会正常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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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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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交通内参》编辑部、《交通舆情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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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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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交通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交通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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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的,咱们的专兼职人员属于公益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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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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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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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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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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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一个联合机构,由多个企事业单位组成,不隶属于任何一个国家机关,以独立法人身份开展相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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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交通调研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如:http://jtdyzx.org.cn/show-12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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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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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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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市的地市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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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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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上传选题被退回有几种情况: (1)重复选题,后者不予审批; (2)选题上传内容格式错误或上传内容不全; (3)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工作区域范围; (4)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职权范围; (5)选题详情内容未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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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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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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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 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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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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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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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费用是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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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书写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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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法制调研中心官网和核心主网的人工审核时间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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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文章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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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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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是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信息经营活动、法律咨询活动和正常民事代理活动,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也是有义务遵守的规则。目前,中心受理的案件,90%政府都及时给予了书面或者电话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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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首先需要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送到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官方微信上ZXT-qgjtfzdyzx。同时写一封求助信或举报信,信里的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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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与交通运输没有关联,之所以官网上会出现交通部的窗口 ,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查询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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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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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官网,是中心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核心网站是中心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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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的双百网站是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相同功能栏目会重复出现,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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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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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先填写《删稿申请表》将填好后发送到网站底部邮箱进行删稿申请,同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证明身份的文件,并保证全部真实且合法获得,申请内容填写不完整视为无效,如是转载请提供源网站已删除的证明。中心审核后会将审核结果回复到其指定的电子邮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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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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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收费,成为了我们的交通信息员,可以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正能量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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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为企事业机关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人进行正能量宣传,发布涉及政策法规、XX动态、法制监察、监督调查、执法在线、内参纪要等方面的最新法制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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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岗位可以对外进行有偿服务业务,按规定收费,详见《全国统一网络业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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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舆情监测、危机公关、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服务,收取网络舆情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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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调研员等各类兼职人员,我单位不提供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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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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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舆情监测员主要工作是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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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最好是提供蓝底一寸证件照电子版照片,提供电子版是为了制作工作证件用,纸质扫描后不是很清晰,做证件照效果不好,如果实在不能提供就寄纸质版的,我们扫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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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运输信息员的主要工作是采集、编发各类交通运输领域的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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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调研员主要负责调查、研究和分析交通法律问题,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并提出建议和意见;而市场监督员主要负责监督和检查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和法规,发现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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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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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很抱歉现在网站上还无法提供所有证件模板的查询服务,这是官网待完善的内容之一。现在查询可以采用加微信(ZXT-qgjtfzdyzx),发您需要了解的证件样子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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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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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对不起!我们不提供您需要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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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们不是政府部门,我们单位是全国性综合法律服务平台,可以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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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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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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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任何人员,不可以将负面文章的直接发布,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在经过单位调研核实,且相关资料和手续齐全,并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的前提下,才可以发布。文章发布是由总部安排编辑人员发布,调研员不能直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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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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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规与交通领域工作,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基本的网络操作,能合理运用互联网信息网络平台的各类资源;了解、关注交通运输行业,年龄在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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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我国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调研工作,熟悉网络基本操作,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经验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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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不同的项目官网承担不同的网站功能,对应着4个业务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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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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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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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的主管单位是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我单位从事的是交通运输领域调研活动,不是新闻媒体,没有记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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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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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按相关规定:如政治水平、法律法规意识、学历专业、业务水平、工作经验、工作态度、调研年限、社会责任感、工作绩效等,考评调研员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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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您是我们的中心会员,那您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相应的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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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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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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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调研员申请需提交:岗位登记表及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总部,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联系邮箱:qgfzdyzx@163.com,联系 Q Q:3206414697、1224368922,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大街26号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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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需要您先按照我们单位的投诉程序操作,我们在收到您的投诉材料后根据案情情况给予您是否受理的意见。 投诉信的要求:收文单位: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当事人身份(您是谁)、被投诉方(我要投诉谁)、按时间顺序写案件的经过,要求叙述清楚明了,现有证据内容,投诉诉求,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由投诉人本人签字按手印,附上本人身份证明,如果本案申请人超过15位申请人需要有所有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同时附上案件现有证据的复印件(合同、协议、公告、判决书等),所有上述材料寄至北京总部,我们核查后会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