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港航局关于开展水运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7-26 来源: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作者:佚名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964号)、交通运输部等部门《交通物流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方案》要求,为推动降费减负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支持助企纾困,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市港航局组织开展水运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即日起--8月15日
二、自查自纠范围
自查自纠范围包括:船公司、码头、船代、堆场、理货、拖轮、引航及提供围油栏服务的单位等海运口岸环节的收费。
市港航局梳理了自查自纠政策依据,执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取消及降费政策目录清单(详见附件1—4),请各单位对照清单内容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自查自纠。
三、自查自纠重点内容
(一)是否存在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港口建设费等费用或重复收费、为规避政策规定拆分收费项目、不执行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等问题。
(二)是否存在利用承担疫情防控任务巧立名目违规收取多种费用、随意提升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行为。
(三)是否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严格执行港口经营服务性等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
(四)港口企业是否强制要求船公司使用本港下属企业提供的拖轮、理货、船代等服务;港口企业是否对非竞争性的本地外贸集装箱收取远高于竞争性的国际中转集装箱的港口装卸作业费;港口企业是否向船公司或货主附加强制服务、不竞争条款、忠诚条款等不合理交易条件。
(五)国际班轮公司、国际船代企业是否存在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利用垄断地位不合理收费的问题;国际班轮公司是否未按规定进行海运费(含附加费)备案或执行备案运价;国际班轮公司、国际船代企业是否存在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费不透明、随意收费问题;因国际班轮公司超售舱位等原因,导致集装箱进港后未能按时装船出运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国际班轮公司是否予以承担。
(六)船舶过闸环节收费收费单位是否存在未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行为;是否存在超标准收费行为。
(七)堆场环节中班轮公司是否存在以垄断地位迫使堆场经营单位对其只服务不收费等问题;堆场经营单位是否存在低价获取班轮公司集装箱堆存等业务的恶性低价竞争行为;堆场经营单位是否存在未公示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的行为;堆场经营单位是否存在对下游货运物流企业附加强制服务、不按公示收费标准收费、随意收费等问题。
四、线索征集
市港航局从即日起面向社会征集关于涉企违规收费有关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市港航局将对收到的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整理,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研究处理,推动解决实际问题,切实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纾困解难。(相关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反馈电话:25709826、25709830;邮箱:sghjgjc@tj.gov.cn)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违规收费对经济秩序、营商环境的不利影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通知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单位要成立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组,主要负责人亲自抓,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整改纠正,做到即知即改。市港航局将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加大监督力度,对各单位违规收费进行重点检查。各单位对发现的违规收费问题,要做到即知即改、立查立改,从严从实纠正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
(三)及时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总结。各单位结合本通知自查自纠重点内容全面梳理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及有关意见建议,形成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于8月15日前报送至市港航局各管理处;天津港集团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反馈至市港航局港监处。
(四)做好迎检准备。2022年10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根据有关问题线索和自查自纠情况开展实地抽查检查,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扎实做好自查自纠各项工作,确保顺利通过国家联合检查组抽查检查。
附件:1.水路领域自查自纠主要政策依据
2.水路领域执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全国性及中央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3.水路领域已取消的全国性及中央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4.水路领域全国性、中央级及我市降费优惠政策清单
2022年7月25日
东疆北疆管理处联系人:常凯;联系电话:25709851;
南疆管理处联系人:罗勇;联系电话:25709858;
大港管理处联系人:李昭;联系电话:25709870;
临港管理处联系人:王旭恒;联系电话:25709869;
航政管理处联系人:李少华;联系电话:25709837。
附件1
水路领域自查自纠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2.《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964号)
5.《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19﹞2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行动方案》(发改价格规﹝2020﹞1235号)
7.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2﹞26号)
8.《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交通运输业助企纾困扶持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交财审明电〔2022〕38号)
9.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附件2
水路领域执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全国性及中央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 涉企收费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定价单位 和级次(中央/地方) | 执行主体 | 收费对象 |
1 | 货物港务费 |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 |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 | 具体负责维护和管理防波堤、航道、锚地等港口基础设施的单位 | 船公司或其代理人 |
2 | 引航(移泊)费 |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 | 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 | 沿海港口引航机构 | 船公司或其代理人 |
3 | 拖轮费 |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 | 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 | 拖轮公司 | 船公司或其代理人 |
4 | 停泊费 |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 | 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 | 港口经营人 | 船公司或其代理人 |
5 | 围油栏使用费 |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 | 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 | 提供围油栏服务的单位 | 相关规定明确的布设围油栏义务人 |
附件3
水路领域已取消的全国性及中央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取消依据 | 执行主体 | 原收费对象 | 停收日期 |
1 | 船舶证明签证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 | 海事系统单位 | 办理签证的单位或个人 | 2013年8月1日 |
2 | 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 | 海事系统单位 | 申请安全检查的单位或个人 | 2013年8月1日 |
3 | 油污水化验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 | 海事系统单位 | 委托进行船舶水中油含量、有毒物质含量、生活污水等化验的单位或个人 | 2013年8月1日 |
4 | 海事调解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 | 海事系统单位 | 向海事机构申请对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进行调解的当事人 | 2013年8月1日 |
5 | 浮油回收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 | 海事系统单位 | 需进行浮油回收作业船舶所有者 | 2013年8月1日 |
6 | 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 | 海事系统单位 | 使用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的船舶 | 2013年8月1日 |
7 | 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92号 | 海事系统单位 | 需进行护航的船舶业主 | 2015年10月1日 |
8 | 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 海事系统单位及中国船级社 | 需进行检验的船舶及船舶设施生产企业 | 2017年4月1日 |
9 | 船舶登记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 海事系统单位 | 办理船舶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 2017年4月1日 |
10 | 船舶港务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92号 | 海事系统单位 | 利用港口的船舶 | 2015年10月1日 |
11 | 港口建设费 | 《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 港口建设费征收单位 | 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 2021年1月1日 |
附件4
水路领域全国性、中央级及我市降费优惠政策清单
序号 | 涉企收费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执行主体 | 收费对象 | 降费优惠 内容(简要) | 优惠政策 起止时间 |
1 | 引航(移泊)费 |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2〕26号) | 沿海港口引航机构 | 船公司或 船舶代理 企业 | 定向降低沿海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的引航(移泊)费收费标准 | 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
原文链接:http://jtys.tj.gov.cn/ZWXX2900/TZGG2982/202207/t20220726_59422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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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交通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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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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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四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交通内参》编辑部、《交通舆情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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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不属于社团机构,网站中心是网站的名称,工信部批的网站名称带中心,不是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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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费用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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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六属于休息日,可能无法及时审核,需工作日上班审核后才可以查看。另外需确认您上传的文章是什么类型的,负面文章不可以发布,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也不会正常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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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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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交通内参》编辑部、《交通舆情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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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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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交通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交通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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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的,咱们的专兼职人员属于公益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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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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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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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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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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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一个联合机构,由多个企事业单位组成,不隶属于任何一个国家机关,以独立法人身份开展相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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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交通调研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如:http://jtdyzx.org.cn/show-12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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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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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市的地市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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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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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上传选题被退回有几种情况: (1)重复选题,后者不予审批; (2)选题上传内容格式错误或上传内容不全; (3)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工作区域范围; (4)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职权范围; (5)选题详情内容未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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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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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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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 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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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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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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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费用是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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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书写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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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法制调研中心官网和核心主网的人工审核时间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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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文章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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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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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是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信息经营活动、法律咨询活动和正常民事代理活动,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也是有义务遵守的规则。目前,中心受理的案件,90%政府都及时给予了书面或者电话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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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首先需要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送到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官方微信上ZXT-qgjtfzdyzx。同时写一封求助信或举报信,信里的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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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与交通运输没有关联,之所以官网上会出现交通部的窗口 ,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查询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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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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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安全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官网,是中心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核心网站是中心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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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的双百网站是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相同功能栏目会重复出现,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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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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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先填写《删稿申请表》将填好后发送到网站底部邮箱进行删稿申请,同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证明身份的文件,并保证全部真实且合法获得,申请内容填写不完整视为无效,如是转载请提供源网站已删除的证明。中心审核后会将审核结果回复到其指定的电子邮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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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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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收费,成为了我们的交通信息员,可以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正能量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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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为企事业机关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人进行正能量宣传,发布涉及政策法规、XX动态、法制监察、监督调查、执法在线、内参纪要等方面的最新法制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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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岗位可以对外进行有偿服务业务,按规定收费,详见《全国统一网络业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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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舆情监测、危机公关、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服务,收取网络舆情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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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调研员等各类兼职人员,我单位不提供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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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交通运输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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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舆情监测员主要工作是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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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最好是提供蓝底一寸证件照电子版照片,提供电子版是为了制作工作证件用,纸质扫描后不是很清晰,做证件照效果不好,如果实在不能提供就寄纸质版的,我们扫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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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运输信息员的主要工作是采集、编发各类交通运输领域的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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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调研员主要负责调查、研究和分析交通法律问题,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并提出建议和意见;而市场监督员主要负责监督和检查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和法规,发现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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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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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很抱歉现在网站上还无法提供所有证件模板的查询服务,这是官网待完善的内容之一。现在查询可以采用加微信(ZXT-qgjtfzdyzx),发您需要了解的证件样子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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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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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对不起!我们不提供您需要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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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们不是政府部门,我们单位是全国性综合法律服务平台,可以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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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交通运输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交通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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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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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任何人员,不可以将负面文章的直接发布,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在经过单位调研核实,且相关资料和手续齐全,并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的前提下,才可以发布。文章发布是由总部安排编辑人员发布,调研员不能直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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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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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国家交通运输相关政策法规与交通领域工作,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基本的网络操作,能合理运用互联网信息网络平台的各类资源;了解、关注交通运输行业,年龄在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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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交通运输公益性工作,熟悉我国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熟悉调研工作,熟悉网络基本操作,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有过执法或者公检法行业相关从业经验者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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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不同的项目官网承担不同的网站功能,对应着4个业务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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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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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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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交通内参》的主管单位是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我单位从事的是交通运输领域调研活动,不是新闻媒体,没有记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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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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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按相关规定:如政治水平、法律法规意识、学历专业、业务水平、工作经验、工作态度、调研年限、社会责任感、工作绩效等,考评调研员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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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您是我们的中心会员,那您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相应的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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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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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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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调研员申请需提交:岗位登记表及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总部,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联系邮箱:qgfzdyzx@163.com,联系 Q Q:3206414697、1224368922,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大街26号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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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需要您先按照我们单位的投诉程序操作,我们在收到您的投诉材料后根据案情情况给予您是否受理的意见。 投诉信的要求:收文单位: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当事人身份(您是谁)、被投诉方(我要投诉谁)、按时间顺序写案件的经过,要求叙述清楚明了,现有证据内容,投诉诉求,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由投诉人本人签字按手印,附上本人身份证明,如果本案申请人超过15位申请人需要有所有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同时附上案件现有证据的复印件(合同、协议、公告、判决书等),所有上述材料寄至北京总部,我们核查后会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