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动态

《江西省公路条例》专项普法宣传(四)|筑牢公路交通防灾抗灾的法规防线

时间:2025-01-03     来源: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江西地貌类型以丘陵山地为主,自然灾害多发频发,是地质灾害易发省份。近年来,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呈多发频发态势,既威胁着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对公路工程的安全和稳定造成极大的挑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自然灾害防治、抓好防汛救灾、加强应急管理等方面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对公路交通防灾减灾救灾提出了新的要求。

  

  原《条例》对建立完善公路交通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作了相关规定,为提高突发自然灾害事件预防和应对能力发挥了重要法治保障作用。当前,我省面临的自然灾害形势复杂严峻,为进一步提高公路交通防灾减灾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修改完善原《条例》有关规定正当其时、十分必要。

  

  现《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根据有关上位法和政策规章,在总结应对自然灾害事件的成功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防灾抗灾体制机制,增强防灾抗灾力量,筑牢公路交通防灾抗灾的法规防线。

  

  提升公路抗灾韧性

  为进一步提升公路防灾抗灾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条例》在公路建设方面,要求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养护所(站)、应急保障基地、路网运行监测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在公路养护方面,要求建立公路养护巡查制度,加强对养护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鼓励运用自动化快速检测技术开展检测工作。

  深化安全风险防治

  为强化公路交通基础设施本质安全,不断提升灾害抵御能力,《条例》提出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公路承灾体普查工作,维护和完善公路防护工程和排水设施系统;同时,要求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公路安全风险隐患联合排查机制,会商确认风险隐患并及时处置。

  完善监测预警机制

  为着力健全高速公路自然灾害防治应对会商体制机制,完善各方协同联动,推动灾害防治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预防转变,《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建立高速公路沿线恶劣天气和地质、洪涝灾害的信息互通、监测数据汇交与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监测、预报和预警服务工作。

  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为强化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尽快打通抢险救灾“生命线”,《条例》规定公路发生坍塌、隆起、损毁等严重影响公路通行、交通安全需要应急养护的情形,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养护作业单位实施应急养护。针对高速公路灾害突发事件,《条例》特别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抢修抢通、车辆救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限制车速、压车带道等交通管理措施。

  


原文链接:http://jt.jiangxi.gov.cn/art/2024/12/31/art_32667_510130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