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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条例》群众监督举报,海事执法出击!

时间:2024-07-30     来源: 内参编辑部     作者:佚名

在浩瀚无垠的海洋上,每一艘航行的船只都是人类探索与贸易的使者,而船员则是这些使者中最勇敢的守护者。为了确保海上交通的安全与秩序,我国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下面通过一起实际案例,全国交通运输资讯发布中心信息员与大家探讨海事管理机构如何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一艘名为“蓝海探索者”的货轮在东海海域航行时,被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根据群众举报及系统监控,怀疑存在超载运输及未按规定携带安全设备的情况。为核实情况,海事管理机构迅速响应,决定对该船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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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条例》第四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保守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海事管理机构派遣了由三名经验丰富的执法人员组成的检查小组,他们身着制服,携带并出示了有效的执法证件。检查小组首先向船长说明了来意,并强调了检查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首先询问船长及部分船员关于船舶装载情况、安全设备配置及日常维护等关键问题。随后,他们仔细查阅了船舶的货物装载记录、安全设备台账以及相关证书文件,并使用专业设备对船上安全设备进行了现场测试。同时,执法人员还尊重并保护了船舶的商业秘密,未对外泄露任何敏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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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细致的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蓝海探索者”确实存在轻微超载现象,且部分安全设备未能达到法定标准。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要求船长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航行要求。同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与情节,海事管理机构还依法对该船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进行了后续跟踪监督,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更是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维护船员权益的重要制度保障。在未来的海事管理工作中,我们应继续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为构建安全、高效、绿色的海上交通环境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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