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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条例》上海船员归途记!

时间:2024-07-15     来源:      作者:佚名

在航海领域,船员作为船舶运营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他们的权益保护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船员们时常面临着各种未知的挑战与风险,船员的权益保障就更为重要。接下来,全国交通运输舆情监测中心观察员将以一起实际案例为核心,探讨船员遣返地点选择权的法律应用。

张某,一名中国籍船员,在一艘注册于巴拿马的货船上担任轮机长。因船舶运营问题,公司决定遣散船员,张某也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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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船员在需要遣返时,可以从以下地点中选择遣返地点:

1.船员接受招用的地点或者上船任职的地点;

2.船员的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船籍登记国;

3.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约定的地点。

面对遣返,张某仔细考虑了各个选项。他最初考虑的是上船任职的地点——新加坡,因为这是他最初接受招用的地方,且新加坡作为国际航运中心,交通便利。然而,经过深思熟虑,张某最终决定选择他的户籍所在地——中国上海作为遣返地点。原因是他希望尽快回到家人身边,并在中国境内享受更为熟悉和便利的生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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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遣返地点后,张某与公司进行了沟通,并得到了公司的理解和支持。公司按照相关程序为张某安排了遣返事宜,包括预订机票、办理离船手续等。最终,张某顺利从新加坡搭乘航班返回上海,与家人团聚。

在整个遣返过程中,不仅体现了《船员条例》对船员遣返权利的法律保障,也展现了公司对船员的人文关怀。公司尊重张某的选择,并积极配合完成遣返工作,确保了张某能够顺利返回自己选择的地点。这不仅有利于保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形象。未来,我们也期待更多的航运企业和相关部门能够继续加强合作,共同推动船员权益保护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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