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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05-16     来源: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日前,省交通运输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云交运输〔2023〕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23年4月14日起执行。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本《实施意见》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引导公众文明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四督察组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结合云南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实际,对省交通运输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云交运管〔2018〕58号)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进行“科学定位”。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和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交通服务方式。各地要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城市出行服务系统。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探索建立相对科学合理的投放机制,适应城市发展,满足老百姓出行需求。”

  (二)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删除“企业注册地未在云南的,应当在云南设立分(子)公司,及时向车辆投放城市政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拥有保障服务的营业场所”;“配备投诉处理、运营维护等工作人员”修改为“合理配备具备快速响应能力的线下服务团队,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

  (三)引导用户文明用车。增加“不满16周岁的,不得租赁和使用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等。”

  (四)规范企业运营服务。增加了运营企业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参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强化企业落实车辆注册登记制度;加强对共享电动自行车投放、转运、维修等环节的规范管理和安全操作等相关内容。

  (五)强化信用监管。城市政府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主体,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采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将运营企业和用户违法违规行为、践诺履约情况计入信用记录”等信用措施,应当依法依规或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作为依据。

  (六)强化用户资金安全及信息安全保障。一是明确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须按照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并接受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管。二是明确运营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

  


原文链接:http://jtyst.yn.gov.cn/html/2023/zhengcejiedu1_0515/1286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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